在每個微生物檢測方法驗證中均應指明檢測的實驗條件。除要規定具體的陽性對照或抑菌效力測試試用菌種之外,還包括試驗用設施、設備、器具和材料、樣品的預處理方式、稀釋劑(液)、衝洗液、實驗操作程序、培養條件(培養基、溫度和時間)等。凡在檢測方法中規定的上述關鍵試驗條件均要與實際檢測時條件相一致,並在方法驗證中一一再現並準確執行。現分別詳細述之。
1、驗證試驗的設施、設備、器具和材料:微生物檢驗總是應在具有一定潔淨度要求的環境下進行,《中國藥典》(2005年版 )有明確規定。無菌檢驗試驗應在以至少10000級區為背景的 100級層流工作台內進行;藥品防腐效力測定宜在一般的相對獨立的環境控製區內的生物安全櫃內進行。因此驗證的設施、設備、器具和材料應考慮和平時檢測的條件相同,檢驗用設備和器具包括壓力產生設備(真空壓力泵 )、過濾器、過濾膜、量器具等均要在驗證方案中指明所用器具的規定、型號和來源,尤其是過濾器、過濾膜等與檢品和培養基直接接觸的器具和材料一定要注明,並且一旦確定並通過了驗證,在實際檢驗時就不得更改,否則須重新驗證。
2、驗證試驗用的稀釋劑(液)、衝洗液:稀釋劑(液)、衝洗液是用於稀釋或衝洗之用,在微生物檢驗中,常用的稀釋液和淋洗液有無菌0.9% 氯化鈉溶液、各種 中性的磷酸鹽緩衝液、蛋白腖水溶液(pH為7.1士0.2)、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腖緩衝液;含0.1%聚山梨酯(吐溫-80)的0.1%蛋白腖水溶液(pH為7.1士0.2)等。驗證實驗方案中所用的稀釋液及稀釋倍數、淋洗液用量及淋洗次數等,應當與檢驗方法規定的相一致。如果驗證結果顯示,因稀釋或淋洗不充分而不能有效抵消或中和樣品的抑菌性,或者因淋洗液用量過多而破壞了濾膜截留微生物的效果,那麽,就要根據試驗結果對樣品的稀釋和淋洗程序做相應的調整,直至通過驗證。一旦通過驗證,在實際程序中就應嚴格執行驗證實驗中所用的稀釋液和稀釋方式以及淋洗液和淋洗的方式。
3、無抑菌性樣品的驗證方法:對沒有抑菌作用的產品,這類驗證試驗比較簡單,隻要根據產品的溶解特性和微生物限度要求來選擇適當的中性稀釋對其進行溶解和(或)稀釋,然後采用直接接種法進行驗證。常用的中性稀釋液或淋洗液有:0.9%氯化鈉溶液或0.1%蛋白腖水溶液(適用於水溶性產品);pH為7.1士0.2或7.0無菌氯化鈉一蛋白腖緩衝液;含0.1%聚山梨酯(吐溫-80)的pH為7.1士0.2的0.1%蛋白腖水溶液(適用於含卵磷脂或油類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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