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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2)



錄入時間:2011-8-23 9:49:39 來源:百度

 

4 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

4.1 總則

4.1.1 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內容包括安全設備、個體防護裝置和措施,實驗室的特殊設計和建設要求,嚴格的管理製度和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及規程。

4.1.2 應將每一特定實驗室從立項、建設到使用維護的全過程中有關生物安全防護綜合措施的內容編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手冊中。必須設有專職的生物安全負責人。

4.1.3 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根據不同的微生物和防護要求分為四個生物安全防護級別。

4.2 安全設備和個體防護

安全設備和個體防護是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與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直接接觸的一級屏障。

4.2.1 生物安全櫃是最重要的安全設備,形成最主要的防護屏障。實驗室應按要求分別配備Ⅰ、Ⅱ、Ⅲ級生物安全櫃。所有可能使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濺出或產生氣溶膠的操作,除實際上不可實施外,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櫃內進行。不得用超淨工作台代替生物安全櫃。

4.2.2 必要時實驗室應配備其他安全設備,如設置配有排風淨化裝置的排氣罩等,或采用其他不使致病微生物逸出確保安全的設備。

4.2.3 實驗室所配備的離心機應在生物安全櫃或本標準4.2.2中所指的其他安全設備中使用,否則必須使用安全密封的專用離心杯。

4.2.4 必須給實驗室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4.3 實驗室設計與建造的特殊要求

包括:實驗室的選址、平麵布置、圍護結構、通風空調、安全裝置及特殊設備等設計與建造的特殊要求。

4.4 安全操作規程

4.4.1 本標準針對不同等級的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所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包括標準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特殊的安全操作規程(見附錄A),必須在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手冊中明列並加以執行。

4.4.2 針對不同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應補充規定相應的特殊安全操作規程,也應在各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手冊中明列並加以執行。

4.5 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在實驗室之間的傳遞

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在實驗室之間的傳遞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4.6 管理製度

4.6.1 實驗室基本管理

4.6.1.1 實驗室內的布置和準入

a)在主實驗室應合理設置清潔區、半汙染區和汙染區;

b)非實驗有關人員和物品不得進入實驗室;

c)在實驗室內不得進食和飲水,或者進行其他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d)實驗室工作人員、外來合作者、進修和學習人員在進入實驗室及其崗位之前必須經過實驗室主任的批準。

4.6.1.2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資格和培訓

a)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受過專業教育的技術人員。在獨立進行工作前還需在中高級實驗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上崗培訓,達到合格標準,方可開始工作;

b)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被告知實驗室工作的潛在危險並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自願從事實驗室工作;

c)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實驗室的所有製度、規定和操作規程。

d)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在開始工作前必須留本底血清進行有關檢測,以後定期複檢。如有疫苗必須進行免疫注射。

4.6.2 實驗室特殊管理

為避免和處理源於不安全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原則:

4.6.2.1 針對可能的的危險因素,設計保證安全的工作程序。

4.6.2.2 事前進行有效的培訓和摸擬訓練。

4.6.2.3 對於意外事故要能夠提供包括緊急救助或專業性保健治療的措施,足以應付緊急情況。

4.6.2.4 實驗室事故處理: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如針刺和切傷、皮膚汙染、感染性標本濺及體表和口鼻眼內、衣物汙染、汙染試驗台麵等均視為安全事故。應視事故類型等不同情況,立即進行緊急處理。具體措施必須形成書麵文件並嚴格遵守執行。在緊急處理的同時必須向有關專家和領導匯報,並詳細記錄事故經過和損傷的具體部位和程度等,由專家評估是否需要進行預防性治療。

4.6.2.5 應填寫正式的事故登記表,並按規定報告給國家相應級別的衛生主管部門。

4.7 微生物危害評估

當建設使用傳染性或有潛在傳染性材料的實驗室前,必須進行微生物危害評估。應依據傳染性微生物致病能力的程度、傳播途徑、穩定性、感染劑量、操作時的濃度和規模、實驗對象的來源、是否有動物實驗數據、是否有有效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等諸因素進行微生物危害評估。

4.7.1 通過微生物危害評估確定對象微生物應在哪一級的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進行操作。

4.7.2 根據危害評估結果,製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實驗室管理製度和緊急事故處理辦法,必須形成書麵文件並嚴格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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