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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3)



錄入時間:2011-8-23 9:51:05 來源:百度

 

5 實驗室的分類、分級及適用範圍

5.1 分類

5.1.1 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不使用實驗脊椎動物和昆蟲)

5.1.2 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5.2 分級

每類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根據所處理的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各分為四級。各級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要求依次為:一級最低,四級最高。

5.3 適用範圍

5.3.1 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5.3.1.1 一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設備適用於對健康成年人已知無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於教學的普通微生物實驗室等。

5.3.1.2 二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設備適用於對人或環境具有中等潛在危害的微生物。

5.3.1.3 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設備適用於主要通過呼吸途徑使人傳染上嚴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通常已有預防傳染的疫苗。

  艾滋病病毒的研究(血清學實驗除外)應在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進行。

5.3.1.4 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

實驗室結構和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設備適用於對人體具有高度的危險性,通過氣溶膠途徑傳播或傳播途徑不明,目前尚無有效的疫苗或治療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與上述情況類似的不明微生物,也必須在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中進行。待有充分數據後再決定此種微生物或毒素應在四級還是在較低級別的實驗室中處理。

5.3.2 實驗脊椎動物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其適用微生物範圍與同級的一般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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