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該規定執行後發現,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出台前,有些地方製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這些標準規定不一,給食品的全國流通帶來了一定的障礙,成為地方實施保護主義的“擋箭牌”。為切實解決此問題,新《食品安全法》限定了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條件和範圍,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製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製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上一篇:青島發布食安狀況白皮書 事故以細菌性食物中毒為主
下一篇:網傳飲料含肉毒杆菌 廣西多家醫院證實:是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