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民網記者從娃哈哈新聞發言人處獲悉,12月11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對達能方麵的金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宗慶後董事長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達能金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656元由原告金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達娃新疆訴訟判決是繼桂林競業禁止案、杭州商標仲裁案後娃哈哈又一勝局,籍此達娃國內訴訟娃哈哈已三戰三勝。
原告金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稱宗慶後先後不同時期擔任娃哈哈與達能合資的杭州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簡稱第三人公司)的董事長,掌握第三人公司大量的經營資料和經營收據,對第三人公司具有重大實質性影響。宗慶後在未取得第三人股東和董事會許可情況下,私下與他人合資,以股東和董事的身份經營新疆石河子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並兼任董事長,侵害了第三人利益,要求宗慶後賠償相關損失,獲得收入歸第三人所有,轉讓相關股份,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作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審理後認為,宗慶後設立並經營石河子公司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石河子公司與第三人等合資公司之間沒有形成競爭關係,且被告設立石河子公司得到第三人董事會的同意,因此,被告的行為沒有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並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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