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劇烈爆炸,兩次爆炸威力堪比53枚戰斧式導彈。據人民日報8月13日19時發布最新消息:爆炸事故共造成50人死亡;住院治療701人,其中重症傷員71人。
今日蒲公英小編微信圈、微博已被該事件刷屏,其爆炸威力之大,造成的傷害之重令小編感到扼腕。然而小編相信正如海恩法則表述的那樣: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由於事故的調查仍在進行,但是通過媒體的報道,小編從GMP管理的角度,發現幾個主要的疑點與各位探討。
一,選址疑違反國家標準。
根據GB18265-2000《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而瑞海公司爆炸發生倉庫周圍有數條公路,且距離最近的輕軌站僅541米。且爆炸倉庫1000米內有3個大型社區,理論上已經違反了安監對危化品倉庫的規定。
為什麽危險庫離居民區如此近,還能堂而皇之運行呢?據了解,在該公司環評報告的風險分析中,針對起火爆炸的可能性也曾做過論證,稱“不會對環境和周邊人員產生顯著影響”。倉庫動工前,在環評方的公眾調查顯示“100%公眾認為選址合理”,但附近小區居民稱,從未收到過調查表。
小編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第六十一條說明的法律責任為: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次事故傷及無辜百姓甚多,選址是個大問題。而違反了國標和消防法的相關環評機構,是不是也攤上大事了呢?
二,人員操作和培訓疑不到位。
據媒體報道瑞海公司在涉事前曾在2014年3月5日進行劇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處置演練。該公司按照天津港治安支隊的要求安排和公司年度演練計劃,進行劇毒品事故的培訓、演練,演練項目種類齊全,演練期間有治安支隊、消防支隊、派出所、海關等視察演練全過程,並在結束後分別做了點評與指導。可是,在記者采訪該企業死裏逃生的員工發現,未曾接受任何相關培訓。其中曲折,不言而喻。
作為製藥企業,在危險品庫管理中,更應該注重培訓,還要對培訓效果實打實的考核,這不是做給別人看的,通過崗前培訓,操作培訓、安全培訓,不光要樹立庫管員安全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更要能夠科學規範的按照SOP操作,將隱患防患於未然。
三,危險品庫管理疑存在問題。
安全隱患的堆積造就了事故的發生。試想,作為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險貨物監裝場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單位,理應對於危險品庫的管理十分規範才對,但是如此重大安全事故,不得不令人對該公司管理產生疑問,至於具體原因,期待官方盡快給予公布。
但是,對於製藥企業危險品庫來說,一定要製定科學合理的《危險品及危險品庫管理製度》,製定科學的《危險品事故應急預案》,對危險品庫的貯存條件(通風、照明)確認,對於危險品的驗收、入庫、裝卸、貯存、發放、使用等嚴格按照規程管理和實施,做好相關記錄,定期對危險品及危險品庫的管理進行評估,風險分析,製定糾正預防措施。
縱觀今年發生的曆次相關的安全事故,不管是製藥行業,還是其他行業,雖然事故發生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是有個共同點:事故本可以預防,人禍大於天災。不要等到受傷了,才去關注,雖然事故不是發生在製藥企業,但是製藥企業也應未雨綢繆,檢查下自己的危險品庫人員資質、操作、培訓以及管理是否到位,將隱患扼殺在搖籃之中。倉促寫就,不足之處還望諒解。
附錄:製藥企業在危險品管理涉及到的法規和目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危險化學品倉庫建設及儲存安全規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企業經營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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