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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國家認監委關於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幹意見


錄入時間:2015-8-4 13:54:3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國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為貫徹實施該《辦法》,落實國務院、國家質檢總局有關深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改革要求,切實履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與監管工作職責,進一步簡政放權,營造公平競爭、有序開放的檢驗檢測市場環境,推動檢驗檢測高技術現代服務業做強做大、健康發展,保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各項改革措施順利到位,現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單位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一、關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實施範圍
      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原則,依照《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資質認定(計量認證)。
二、關於檢驗檢測機構主體準入條件
   (一)凡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依法注冊、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業務範圍包括檢驗檢測,並且能夠獨立、公正從業的,均可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他組織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 
    (二)若檢驗檢測機構是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可由其法人授權,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對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的法律責任由其所在法人單位承擔,並予以明示。 
  
  (三)生產企業內部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範圍之內。生產企業出資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應當遵循檢驗檢測機構客觀獨立、公正公開、誠實守信的相關從業規定。 
    (四)取消“在華設立外資檢驗檢測機構的外方投資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檢驗檢測從業經曆”的準入規定。
三、關於調整有關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資格許可權限
   (一)國家認監委不再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的質檢院(所)以及省級纖維檢驗機構實施驗收許可工作,交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管理,上述機構首次申請、複查換證、變更(含擴項)等事項均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實施。省級資質認定部門對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的驗收和授權工作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合並實施,但沿用頒發有效期為3年的驗收或者授權證書,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 
   (二)國家認監委不再對省級纖維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交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管理,上述機構首次申請、複查換證、變更(含擴項)等事項均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實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執行。
四、關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分級實施
   (一)國家認監委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包括四類機構:一是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二是經國家工商總局登記注冊或者核準名稱的企業法人;三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直屬管轄的機構;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與國家認監委共同確定納入國家級資質認定管理範圍的機構。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二)檢驗檢測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異地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含分公司、子公司等),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納入國家認監委資質認定管理範圍的檢驗檢測機構,在異地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與總部實行統一管理體係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五、關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評審
   (一)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評審補充要求和評審程序規定實施技術評審,確定評審關鍵控製點,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技術和管理能力核查,簡化文件審查。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協助國家認監委實施所屬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評審。《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於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正式實施之前,原《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依然適用。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評審工作,由於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除外。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工作的,應當與被委托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並對其實施有效監督,保證技術評審活動公正、客觀。被委托機構不得利用技術評審增加申請人負擔、謀取不當利益。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確定複查換證評審方式,減少不必要的現場評審;對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文件審查、減少現場評審內容,采信相關評價結果,避免重複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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