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發出公告:自2016年起,炸雞、薯條、可樂等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物將被限製促銷,不得附贈或加購玩具,也不得在兒童頻道做廣告,違者最高罰款400萬元新台幣(約港幣100萬元)。
根據規定,對於零食、糖果、飲料、冰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5種廠商,若食品的4種營養素之一超標,包含脂肪占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占總熱量10%以上、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以及額外添加的糖占總熱量10%以上,將被視作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必須遵守促銷限製和廣告限製兩大禁令。
食藥署科長黃維生受訪表示,自2016年起,上述食品不得在每日17時至21時在全台灣13個兒童頻道插播廣告,或宣傳上述食品“可以取代正餐”,甚至透過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作為獎勵等方式進行食品促銷。
對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出口到中國台灣的食品配套玩具製造企業及出口商:一是及時掌握台灣官方禁銷法令的實施時間,避免產品被限製;另一方麵盡快調整產品銷售方式及市場,以獲得更多的商機。
上一篇:湖南省靖州縣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
下一篇:印度爆發H5型高致病性禽流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