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最新規定,2014年9月1日後生產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標簽標識中不適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項增加“本品含何首烏,不宜長期超量服用,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注意監測肝功能”。
記者15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獲悉,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結果,今後保健食品中生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1.5g,製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0g,此前批準超過此用量的產品,下調至此規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產品,應取消該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烏。對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換何首烏不影響產品安全、功能的產品,批準證書持有者可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變更的程序提出配方變更申請,並提供相關科學依據。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已下發通知,要求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前期調查摸底情況,督促企業自發文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相關變更申請,並提供依據產品質量標準的3批產品全項目檢測報告;督促生產企業加強原料管理,確保所用何首烏原料技術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含何首烏保健食品上市後安全性監測,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報告有關情況,有效地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據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與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對何首烏作為保健食品原料問題進行了反複研究論證,並正在組織進一步開展係統安全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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