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消息,衛計委日前印發《關於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通知公布了衛計委組織修訂的《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稱,消毒產品未按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將被視為不合格。
新公布的《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按照消毒產品的用途、使用對象的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第一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嚴格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用於醫療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滅菌劑和滅菌器械,皮膚黏膜消毒劑,生物指示物、滅菌效果化學指示物。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除第一類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化學指示物,以及帶有滅菌標識的滅菌物品包裝物、抗(抑)菌製劑。第三類是風險程度較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製劑外的衛生用品。
《規定》要求產品責任單位應當在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衛生安全評價,並對評價結果負責。衛生安全評價合格的消毒產品方可上市銷售。同時規定,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內容應包括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檢驗報告(含結論)、企業標準或質量標準、國產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質、進口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批文情況。其中,消毒劑、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帶有滅菌標識的滅菌物品包裝物、抗(抑)菌製劑還包括產品配方,消毒器械還應當包括產品主要元器件、結構圖等。
《規定》同時強調,出現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未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第一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滿未重新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出具虛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等情形將被視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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