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部分委員和代表認為,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職能銜接上存在漏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修法時應明確細化各部門責任,實行監管責任終身製。
分段監管權責不明 農產品、食品管理邊界待明晰
全國人大代表鮑家科說,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的體製采取了部門分段監管的模式,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職能銜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現相互的推諉和監管的空白地帶。
對此,董中原委員建議,應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是製定規則、實施和指導地方監管的唯一、全麵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如果邊界不清,就可能出現重複監管或者檢測的空當。”蔣巨峰委員認為。
不少委員指出,修法時應做好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銜接。劉振偉委員認為,“我們過去的管理體製是分段管理,當然現在有一些整合,但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的界限實踐中不是很清楚,管理的邊界也不是完全清晰。”
洪毅委員說,第一章第2條中隻是把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納入了食品安全的範圍,沒有把食品安全的源頭環節納入進去,隻是提出了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期產品,也就是食用農產品的質量管理,按照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來監管的,沒有將兩部法律有效地銜接起來,統籌考慮。
落實地方官員責任
實行監管責任終身製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邵寧說,這次修改一個重要的方麵是加大對政府的追責。“如第141條之後基本都是新增加的內容,政府要做的工作很多,風險也很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過程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行業規範、行業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監管。”政府部門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責任,要實行監管責任終身製。“在昨天的審議中,梁勝利委員指出。
蘇曉雲委員認為,應強化責任追究,地方的行政長官應該對地方的食品安全負全責。”當然不隻是一個主要領導負責的問題,管理單位、生產單位、執法主體該負什麽責任,都應該明確,應該強化。“
草案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但白誌健、黃潤秋等多位委員認為仍然不足以震懾違法企業,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趙靜建議取消罰款最高上限。
基層存在監管盲點
宜建立由下而上的問責製
羅亮權委員說,不少生產經營者見利忘義,加之地方政府和部門監管脫節不到位的問題,食品安全問題成為一大公害。”建議省、州、縣都要建立一支食品安全執法隊伍,有人專管查處工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在執法中有失職瀆職的,也要追究食品監督部門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任茂東委員在就食品安全法所做的調研中發現,部分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工作中存在”三重三輕“的問題:”重審批輕管理,重形式上的檢查輕實質的檢查,重罰款輕服務。“為此,任茂東委員建議,建立由下而上的問責製。”應增加規定,消費者或者其委托人、或律師有權追究管理者的民事責任。不僅追究企業的責任,同時追究監管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
龍超雲委員說,食品安全問題的重點和難點在農村,建議將修訂草案第6條第一款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基層政府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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