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業在製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時,使用《中國藥典》中的檢測方法,或者企業自己研製檢測方法,這種做法到底符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呢?
1.藥典中的檢測方法不能使用。食品安全法第20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即,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可以作為食品安全標準使用,藥典中的檢測方法標準不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選擇,不能使用。
2.企業自己研製的檢測方法,由於沒有進行方法學驗證,沒有經過第三方審查,不能作為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檢測方法。分析方法驗證是指通過檢驗確證,並提供有效證據以證明符合具體方法應用的特定要求。包括本實驗室內驗證:在方法製定方實驗室中,於合理的時間間隔內,在不同條件下,通過對相同或不同測試原料進行分析檢驗,對同一方法的性能指標進行確證的過程,用於初步判斷方法的適用性;獨立實驗室驗證:獨立於方法製定方的實驗室內驗證。用於複核方法的性能指標是否能夠滿足預期的分析目的;協同實驗驗證,組織、執行和評價兩個或更多實驗室依照預定條件對相同樣品的測定,以確定方法的性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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