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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食藥糾紛解釋3月15日施行知假買假消費者仍可索賠


錄入時間:2014-1-10 10:32:08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關注度較高、涉及範圍較廣的案件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總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
    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 "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對於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是否受到保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表示,關於職業打假人,甚至由此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團,這個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仍然還是在一種探索的過程中。
    "中國打假第一人"王海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或者一些行政幹涉,消費者去法院維權時會遇到立案難的問題,難以維護自身權益。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維權,隻要買到假貨消費者就可以進行維權,這將進一步增加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設立懲罰性賠償條款的目的不是為了讓維權人賺錢,而是為了增加侵害消費者權益者的違法成本。
    王海還認為,目前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10倍賠償金額太低,他希望這個標準能夠進一步提高,"比如花10塊錢買一個麵包,即使是10倍賠償也才100塊錢,基本上起不到震懾作用,如果把懲罰性賠償的金額提高,這不但能提高不法生產者和銷售者的違法成本,還能調動社會公眾參與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
    案例
    明知是過期食品而購買 消費者獲10倍賠償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以下簡稱歐尚超市)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原告明知)。孫銀山到收銀台結賬後,又徑直到服務台進行索賠。因協商未果,孫銀山訴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10倍的賠償金5586元。
    法院認為,歐尚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香腸,應當被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孫銀山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10倍的賠償金,屬於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支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支付原告孫銀山賠償金5586元。
    代言
    代言虛假食藥品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可一並起訴生產商、銷售商、廣告商、代言人,也可擇一起訴
    規定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近年來,利用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坑害消費者的情況較為普遍,社會危害十分嚴重。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個人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或者利用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無論是明星代言人還是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了解其安全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節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以一並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幾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其可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贈品
    贈品質量有問題 消費者遭損害可索賠
    考慮贈品屬商家讓利,故規定須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損害才能維權
    規定
    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孫軍工還強調,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規定》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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