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於無菌藥品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有關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53號,以下簡稱《公告》),為保證《公告》要求落到實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認真落實《公告》要求,凡是未通過認證的血液製品、疫苗、注射劑等無菌藥品生產企業或生產車間,必須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請各地立即通知未通過藥品GMP認證的企業,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藥品生產活動。
二、各地應加強對行政區域內應停產企業或生產車間的監督檢查。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對應停產企業進行全麵梳理並逐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停產狀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停產情況和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匯總表樣式見附件),於2014年1月10日前報總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同時要密切關注停產企業狀況,凡發現未按規定停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地要對應停產企業的原輔料、包裝材料等進行嚴密監控,采取切實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別要加強對停產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生產企業的原、輔材料的監督管理,采取嚴控措施,加貼封條,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給社會帶來危害。
四、各地要密切關注企業停產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對出現的藥品短缺問題,要及時研判,及時報告;對媒體關注、公眾關心和醫療機構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應對、妥善處理;對停產企業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等問題,要及時報告地方政府,同時向總局報告。
五、各地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公告》要求落到實處。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的問題,及時報總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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