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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已合法化 四大問題需跟進解決


錄入時間:2013-8-14 8:33:52
   
   2013年2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從淘汰類產品目錄中刪除,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加強一次性塑料發泡餐具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質檢檢聯【2013】347號)。該《通知》的發布,明確了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可合法用於盛裝食品。
    明確了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
    《通知》中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及使用單位均要求建立質量管理製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對生產企業要求首先應有合法的經營手續,其次嚴格按照標準進行生產和產品出廠檢驗,建立和保存檢驗記錄,成品的標簽標注要嚴格執行法規及標準規定。
    對經營單位要求建立進貨登驗製度,登驗供貨者的合法營業執照、產品符合標準的證明文件如產品檢測報告。
    使用單位要求對購入使用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建立索證索票製度、嚴禁采購和使用來路不明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
    明確了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質量要求
    按照《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 9689)要求,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感官指標為色澤正常、無異味、無異嗅、無異物,衛生理化指標為4%乙酸蒸發殘渣≤30mg/L、65%乙醇蒸發殘渣≤30mg/L、高錳酸鉀消耗量≤10mg/L、重金屬≤1mg/L和冷餐油或無色油脂脫色實驗、乙醇脫色實驗、浸泡液脫色實驗均為陰性。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添加劑要符合《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的要求,"未在列表中規定的物質不得用於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裝材料",即沒有在該標準列表及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已經公布的可用於食品包裝材料的添加劑共1628種添加劑中的物質,不得應用於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的丁烷和滑石粉,在GB 9685標準列表中,可以用於塑料(PS)製品加工,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而有部分企業在生產中使用的熒光增白劑不在GB 9685列表及可用物質清單中,因此不得在生產中添加。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產品或其包裝的標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款的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另外,根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標注還應滿足: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範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拚音或者外文,漢語拚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淨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的,應當相應予以標明。"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是產品標準問題。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特殊性在於發泡的生產工藝及使用了易燃易爆的發泡劑,而《通知》中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執行標準為《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 9689),僅從聚苯乙烯材質上采用了通用的標準要求,而未對發泡的特殊工藝進行說明,也未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物理機械性能和實用性能提出要求。
    《通知》中僅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添加劑、製品及標簽標識進行了規定,並未對原料進行要求,尤其是食品包裝不得使用回收原料及原料應執行的標準。
    二是生產要求及許可問題。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與一次性非發泡塑料餐具的區別在於生產過程中添加劑的使用及生產工藝不同。一次性非發泡塑料餐具我國目前實施的是市場準入製度,並對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生產資源提供、采購質量控製、生產過程控製、產品質量檢驗和生產安全防護七方麵進行規範和管理,而同樣用於食品的盛裝,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通知》中則沒有要求執行生產許可,不論是從企業管理還是市場監管,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都可能造成市場秩序混亂。
    三是地方法規與《通知》的關係問題。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自1999年由原國家經貿委頒布6號令淘汰後,陸續多地發布了地方法規對該產品淘汰,且截止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實施,仍有多地的淘汰政策未發布廢止公告。根據《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通知》中要求,"各地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而並未說明出現與地方法規不一致該如何處理。
    另外,對於21號令發布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行為該如何處理,在《通知》中沒有說明。
    四是回收問題。
    對於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解讀中強調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使用後可以回收再利用,按照部門職責分工,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回收工作由商務部負責,而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由於重量輕、價值低、運輸成本較高且不易清洗,回收難度較大,靠市場機製難以自發調節,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可能再次對環境造成汙染,然而 《通知》中並未涉及回收問題。
    總之,《通知》的發布,說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可以合法用於食品的包裝,但目前仍存在產品質量標準缺失,與非發泡一次性塑料餐具相比的國家相關要求明顯寬鬆,可能造成不當市場競爭等諸多問題,行業人士希望相關部門為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早日解決以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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