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政府日前出台實施《雲南省食品安全監管問責辦法》,個人或單位舉報相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經查實的,相關責任人要被問責。
《辦法》分別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7種情形、執法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8種情形,明確要予以問責,其他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同樣要視情形實施問責。政府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未對本地食品安全監管情況考核評議;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機製,未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要問責;承擔食品安全監管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未把暫不列入行政許可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納入監管範圍;未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未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情形都要問責。
據介紹,問責將按照《雲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實施,視情形、損害和影響,單獨使用或並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麵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10種問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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