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1日起,歐盟關於食品汙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規(EC1881/2006號條例)已正式生效,原EC466/2001號食品汙染物法規同時廢止。鑒於新法規對各類進口食品的質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麵的要求,業內人士提醒我食品農產品出口企業,應對歐盟這一新法規引起足夠重視,以科學化、規範化的生產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據了解,此次歐盟關於食品汙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規對硝酸鹽、真菌毒素、重金屬、二口惡英及類二口惡英多氯聯苯、三氯丙醇和苯並(a)吡等6大類食品汙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汙染物涉及麵極廣,水產品、動物產品、糧食製品、調味品、罐頭食品、蔬菜、水果、酒類等各類食品和農產品幾乎都在新法規的監控範圍內。歐盟實施食品汙染物最高限量新法規後,我國食品農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門檻將進一步提高,相關企業所需要投入的生產成本和技術成本也將相應上升。
為此,相關部門建議我食品農產品出口企業,要盡早對歐盟食品汙染物最高限量法規的具體內容進行深入的了解和解讀,並結合自身情況製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對生產工藝和質量控製方案作出及時的調整改進,尤其是在落實HACCP體係、良好屠宰規範、良好養殖規範、良好衛生規範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質量控製體係上下工夫。企業在和歐盟客戶簽訂供貨合同時也應盡可能詳細地了解進口國的相關技術要求,最好直接將相應的檢測標準和技術參數列入合同文本。同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也應加強協作,進一步探索落實食品安全長效機製,切實發揮監管職能,加大對食品農產品生產加工各個環節的介入力度,做好對農藥、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把關。並引導企業積極推廣“公司+基地+標準化”的生產管理模式,以科學化、規範化的生產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另據了解,歐盟於2006年12月30日公布了關於食品營養及健康聲明的第1924/2006號法規。該法規從2007年1月19日起生效,2007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規適用於在歐盟市場出售、供人食用的任何食品或飲品,目的在確保食品包裝上向消費者提供的營養資料準確可靠。為達到這個目的,法規列明了對標簽和廣告宣傳的具體要求。
據了解,盡管歐盟此次食品標簽和廣告的法規從今年1月19日起生效,但某些一般條文將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例如,“高纖”等營養聲明及“鈣令牙齒更堅固”等健康聲明,須有獲廣泛接受的科學數據支持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不準確的食品營養健康標簽及廣告,一律禁止。關於減輕體重的預期成效和個別醫生推介的聲明,也會被禁。酒精含量超過1.2%的飲品,不得標示健康及營養聲明,表示酒精含量或卡路裏有所減低者除外。其他一般規定如下:聲明不得鼓勵或縱容過量食用某種食品;聲明不得令人以為均衡及多樣化的飲食不能提供適當分量的營養(若幹情況除外);聲明不得提及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身體功能變化。
與此同時,歐洲委員會將於2009年1月19日前製定具體的營養資料規定及豁免情況,作為使用食品營養及健康聲明的指導。營養資料規定嚴格界定關於鹽、糖及脂肪含量的聲明,部分生產商聲稱此舉將大大增加其守規負擔,最終將減少可向消費者提供的資料。據悉,這些營養資料將以歐洲食品安全局的科學意見為依據。法規生效後兩年內,歐委會將征詢有關業者的意見,然後向食物鏈及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提交議案。如獲委員會支持,歐委會將按照程序通過議案,於《歐盟公報》刊登後生效。
此外,至於許多由來已久的健康聲明,歐委會將根據成員國提交的聲明製定一份清單。隻要生產商能證實聲明與產品確有關聯,食品本身也與營養資料相符,則食品標簽仍可載有這些健康聲明。同時,歐盟法律中規定,某成員國管理機構判定一個食品不符合歐盟食品法規的要求,即會將此信息報告歐盟委員會,歐盟委員會每星期發布上述通告,告知各成員國采取相應措施。所以,如果食品標簽不合格,會對出口食品帶來很大風險。因此,食品出口企業要對此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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