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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我國規定蘆薈等原料未依法獲準不得用於普通食品生產


錄入時間:2012-10-25 8:14:44
   
   北京消費者王女士以某醫藥公司銷售違法產品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貨款。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醫藥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退還王女士貨款3784元的判決。
  2009年10月30日和12月18日,王女士分兩次在醫藥公司購買了“喜瑞牌”濃縮犛牛精膠囊、靈芝破壁孢子粉膠囊、大豆異黃酮+鈣膠囊、首烏黑豆草本膠囊、芳草無憂膠囊、蘆薈維他命膠囊6種普通食品。後來她了解到,其所購產品原料中人參、蘆薈、製何首烏、珍珠、靈芝可用於保健食品,但目前尚未依法獲準用於普通食品;大豆異黃酮和聖約翰草,目前也未依法獲準用於普通食品。企業如需開發上述原料用於普通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儀器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準。
  法庭上,醫藥公司辯稱,其銷售的產品生產廠家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是有資質的,產品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故不同意退貨。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醫藥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對於國家規定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隻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開發用於普通食品,應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準。王女士所購產品中包含的人參、蘆薈、製何首烏、珍珠、靈芝按照規定可用於保健食品,未依法獲準用於普通的食品;大豆異黃酮、聖約翰草未經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準,不得作為普通食品的原料進行生產經營。而醫藥公司出售給王女士的食品均係普通食品,並非保健食品,所領取的食品衛生許可證隻能證明其有生產濃縮犛牛精膠囊、靈芝破壁孢子粉膠囊、大豆異黃酮+鈣膠囊、首烏黑豆草本膠囊、芳草無憂膠囊、蘆薈維他命膠囊的資格,並不能證明其生產的所有食品均符合國家衛生行政部門關於特殊食品原料管理的相關規定,且醫藥公司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後仍銷售上述涉案產品,構成明知,亦違反了法定義務。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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