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食藥監局網站消息,近日,國家食藥監局發布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辦法》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有隱患要接受飛行檢查,查前不通知。
《辦法》共十八條,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含義、實施原則、實施情形、職責分工,以及檢查程序、內容、結果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明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針對特定情形對餐飲服務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
為確保飛行檢查的突擊性,《辦法》設立了保密製度。飛行檢查的時間、地點、事項,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未經飛行檢查組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事項事先泄露。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為確保飛行檢查的針對性,《辦法》規定了四種可以實施飛行檢查的情形:一是餐飲服務單位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二是餐飲服務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是餐飲服務單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區域性、係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四是其他有必要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為確保飛行檢查工作依法、審慎、及時、客觀、公正進行,《辦法》從檢查程序、內容、結果處理等方麵作出了規定。
一是實施飛行檢查應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
二是飛行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製,成員不少於3人,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以及對被檢查單位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
三是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協助、配合飛行檢查組進行檢查。
四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應有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餐飲服務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陳述、申辯。
按照《辦法》的要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及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責令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可將檢查情況通報地方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關要求,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飛行檢查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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