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布了《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新規為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督管理和食品質量安全提供了有力的製度保障。
根據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含說明書)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地區)無要求的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該規定要求,報檢單位對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必須提供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標簽中所列進口商和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出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提供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和符合此規定的聲明。不過,首次進口並經標簽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若再次進口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證與中外文標簽樣張。
據了解,進口預包裝食品隻要出現“無中文標簽、格式版麵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中的一種情形,將直接被判為不合格。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
(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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