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貫徹實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保障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符合民意、服務民眾,確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集中整合、統一公布,有效規範標準的製修訂工作,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製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包括:
一、強調地方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法律地位,明確和細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設定內容。辦法強調了製定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及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衛生部相關規定中列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內容,包括: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衛生要求、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產品標準對應的檢驗方法、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以及其他需要製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同時,辦法根據相關規定強調了: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二、強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職能。根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辦法規定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修)訂計劃方案,除了要考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還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強調了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標準製修訂項目工作中的研究部署、統籌指導的重要作用。
三、細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的征集和提出程序,力求製定程序的民主化與公開化。辦法明確規定標準的立項建議和製定計劃應當公開征集或征求意見,確保製定程序的科學、民主與公開。並特別要求提出多項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立項計劃應當根據采納意見,修改完善後向社會公布。
四、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的具體職責和起草要求,確保地方標準製定工作的紮實、有序開展。為了確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工作的有序開展,辦法規定起草單位的確定,應當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產生,起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且符合要求。《辦法》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且起草協作組應當由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單位應當保證按照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製(修)定工作,強調了協議書內容的法律地位。
五、明確了重大標準的立項程序起草要求,強調廣泛征集建議和專家參與論證的重要性。辦法規定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標準在起草前宜先通過政府網站、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公開征集標準製(修)訂的建議。在標準起草過程中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辦法規定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或論證會,進行研究論證。
六、補充規定了特殊情況處理程序,便於應對緊急事件的及時處置。為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及時應對和有效處置,辦法規定遇有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等特殊情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並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七、進一步明確標準的備案期限,提高行政效率,確保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衛生部備案。並且,審查批準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告的形式發布;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上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備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受上海市衛生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製修訂工作。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積極推進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機構、製度建設,組建第一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並在委員會下設的產品與規範分委員會、檢驗方法分委員會。發布《上海市食品安全審評委員會章程》等規範性文件。
2011年12月1日,通過我局政務外網(www.shfda.gov.cn),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已將《201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修)訂立項項目》對外公布,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此批立項建議包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冰點心企業生產衛生規範、發酵肉製品企業生產衛生規範、食用油炸肉皮、食品加工小作坊衛生規範等8項。在此之前,2010年我局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招標委托製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達18項,其中3項已通過審評委員會審評,即將發布。
(來源:中國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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