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近日發布了《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醫療機構藥品的購進、儲存、調配、使用等行為提出了規範要求,並對相關法律責任做了具體規定,旨在加強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管,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使用藥品行為。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發現假藥、劣藥,應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並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藥品召回義務。
《辦法》還要求,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應當按照規定由專門部門統一采購,禁止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采購;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隻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也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製的製劑;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台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來源:環球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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