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破獲了一係列用地溝油製售食用油案件,摧毀了許多地溝油犯罪網絡,抓獲了不少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偵破揭開了食用地溝油黑色產業鏈的六大環節——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
究竟是什麽原因導致地溝油問題屢禁不止?除了需要反思地溝油背後的行政管理缺失問題,還應看到地溝油產業鏈各個環節中折射出的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區。
餐廚業廢棄油脂的處理回收亟須立法規範
據統計,我國每年消耗油脂約2200萬噸,其中15%約330萬噸成為廢棄油脂。地溝油本身並非完全有害、無用的物質,經過合理的加工程序,地溝油完全可以變廢為寶(如加工成生物燃料),但目前我國對餐廚業廢棄油脂即地溝油原料的處理回收還缺乏係統完善的管理機製,立法方麵也存在空白,導致本應發揮“餘熱”的地溝油重新回到餐桌。
2010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對餐廚廢棄物管理提出了意見,對餐廚廢棄物的排放、回收、運輸等內容提出了要求。可以看出,我國有關部門已經開始重視地溝油供應鏈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但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上述意見並非法律、行政法規,也非部門規章,其內容的具體落實還需各地方政府細化為當地的規章製度。
不可否認,地溝油背後巨大的經濟利潤空間是其屢禁不止的內在原因,根據其他發達國家已有的經驗,地溝油的回收需要政府在適當運用經濟杠杆的同時,也要製定“泔水回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控製“泔水”的流向,並配以行政、司法部門的嚴格執法,多管齊下,才能將地溝油重新扳回正軌,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這些法律法規的製定,應當從地溝油收購流程、收購企業資質、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排放等各個方麵和角度細化地溝油的排放和收運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地溝油流向餐桌的可能性。
生產企業違法經營的處罰標準亟待提高
一家以生產生物柴油為主要經營內容的“新能源”企業,竟然能長期“潛伏”,將地溝油變為餐桌上的食用油,反映出我國多頭管理的體製掣肘和執法本身的嚴重不力。事實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並不乏對違法經營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定,“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盡管有法律對生產企業進行管理上的規範,但事實上,在實踐中對生產企業的管理,主要還是依賴於行政機關的主動監管行為,畢竟,司法救濟的滯後性不能滿足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在執法過程中,界定企業的違法經營行為、超範圍經營行為與合法經營行為並非易事,要拿捏好企業的自主經營權與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權之間的平衡,更是考驗行政機關的執法能力。就地溝油屢禁不止的現象來說,一方麵,處罰標準過低是導致違法成本低廉的主要原因之一,會直接影響法律的監管效果;另一方麵,地溝油檢測標準的不完善是執法部門難以掌握執法尺度的因素之一。
(來源: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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