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衛生部發布公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標準明確,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後,食用鹽產品(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30mg/kg。該標準將於2012年3月15日起實施。
標準指出,在食用鹽中加入的食品營養強化劑,包括碘酸鉀、碘化鉀和海藻碘。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3 號)第二章第八條的規定,應主要使用碘酸鉀。
標準介紹,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後,食用鹽產品(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30mg/kg。食用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範圍為規定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此次的國家標準對於食用鹽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規定有所降低。此前根據《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食鹽碘強化量為20-60mg/kg。
此次《食用鹽碘含量》的征求意見稿於2010年7月發布。征求意見稿的編製說明中表示,目前食鹽中碘含量偏高,盡管全國水平處於可接受水平,但有約5個省處於過量水平,16個省處於大於適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調餘地。在實施食鹽加碘的10年內,碘過量可使甲亢的危險性提高;可使隱性的甲狀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轉變為顯性疾病;長期碘過量可使甲減或亞甲減患病的危險性提高。
(來源:健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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