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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指標由35項增至106項 我國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007-01-16


錄入時間:2007-1-16 9:02:34
   去年12月29日,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經過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方法國家標準,並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些標準首次發布於1985年,本次均為第一次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屬強製性國家標準,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並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大幅度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指標數量,主要是由於我國地域廣闊,一些地方水源水質較差。據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環境所研究員鄂學禮介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標準要求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感官性狀良好、經過消毒處理等。標準規定的各類指標中,毒理指標包括無機化合物和有機化合物。有機化合物種類繁多,包括絕大多數農藥、環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評價飲水與健康關係的重點。一般理化指標反映水質總體性狀,感官指標是人能直接感覺到的水的色、渾濁等,這類指標最容易引起用戶不滿意和投訴。據試驗驗證,各類指標中,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或潛在威脅的指標占80%左右,屬於影響水質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即不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指標約占2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檢驗項目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兩類,其中,常規檢驗項目42項,非常規檢驗項目64項。有關專家解釋,常規檢驗項目反映水質的基本狀況,非常規檢驗項目是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確定的檢驗指標。但在對飲用水水質評價時,非常規檢驗項目具有同等作用,均屬於強製執行的項目。由於我國淨水構築物的設計一般均以建設年代的水質標準為基礎,隨著水質標準的提高和水源水質的惡化,要完全去除水中的汙染物,除強化常規處理外,需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等淨水構築物,並改進以去除懸浮物質和細菌為主的常規處理工藝,增加生物預處理和臭氧、活性炭等深度處理工藝。因此,國家標準委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所規定指標的實施項目和日期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標準委、建設部和衛生部備案,自2008年起三個部門對各省非常規指標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全部指標最遲於2012年7月1日實施。
      
另據了解,13項生活飲用水檢驗方法標準均屬推薦性國家標準,包括總則、水樣的采集和保存、水質分析質量控製、感官現狀和物理指標、無機非金屬指標、金屬指標、有機物綜合指標、有機物指標農藥指標、消毒副產物指標、消毒劑指標、微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等,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實施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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