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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質檢總局:食品有質量問題將隻退不換


錄入時間:2011-5-24 11:00:47
    本報訊 (記者汪丹)涉及違法非法添加劑等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安全食品,企業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並以退貨等形式實施召回。昨天,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擬將召回情況列入企業的安全信用檔案。
  相比2007年頒布的現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意見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義中添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對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近期最大的焦點就集中在食品添加劑的濫用上。這條新規也進一步明確,食品添加劑一旦在品種、用量和使用範圍上稍有差池,發生違法、非法添加而導致食品不安全,企業必須立即停產並實施召回。
  記者注意到,意見稿將“換貨”從召回方式中刪除,要求企業采取“退貨”等方式,以及時消除或減少危害性。所有召回食品,應做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無害化處理後的產品不得重新用於食品生產和銷售。此外,對於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合標準被召回的食品,采取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補救措施後可繼續銷售。
  現行規定根據危害程度,將召回分為三個級別。征求意見稿提出“一視同仁”,不再分級處理。企業發現不安全食品立即停止生產,並在3日內向質量監管部門提交召回計劃,詳述食品名稱、數量、批次、銷售區域,可能存在的危害以及擬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預期效果等。同時,將召回信息通知銷售企業和消費者。
  意見稿還首次寫入食品生產企業對其食品安全負責的要求,禁止企業隱瞞或虛報其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日常生產中,企業應記錄並保存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及時把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汙染事故報告監管部門。
  為加強食品召回的落實力度,每次召回詳情都將記錄進相關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但不免除其法律責任。不召回的責令其召回。監管部門還要通過現場檢查生產場所,掌握召回食品處理、票據、賬簿信息等方式,對召回行為進行監督。
  國家質檢總局強調,凡是食品安全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專家解讀
  食品召回製度又進一步
  “退貨不換貨,又堵住了企業的一條退路。一個批次的食品出問題,毀掉的很可能是整個品牌,踏入禁區的經營者勢必會嚐到不安全食品帶來的切膚之痛。”北京市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為,意見稿中將“換貨”刪除,促使食品召回製度向前走了一大步,體現了監管部門治理食品安全的決心。
  新規若獲通過,企業再麵對食品召回事件時,將不得以其他批次無問題等理由,提供“換貨”。以“退貨”的方式召回,將使企業的食品安全這根弦繃得更緊,不因眼前的利益,而導致整個品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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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類涉及食品安全職務犯罪將嚴打
  本報訊(記者汪丹)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透露,將加大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尤其是深挖其背後的“保護傘”,重點懲治9類涉及食品安全的職務犯罪。
  數據顯示,去年9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對76件重大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案件進行了掛牌督辦。包括河南“瘦肉精”事件在內,共批捕涉嫌生產、銷售不合衛生標準和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嫌疑人220人,提起公訴113人。
  針對近期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將針對乳製品、食用油、肉製品和食品添加劑等重點領域,嚴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9類職務犯罪。其中包括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辦理生產經營和衛生許可證;放縱製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不移交刑事案件;偽造食品及動植物檢驗結果;造成重大食品汙染事故;導致重大食品安全監管事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充當黑惡勢力和有組織犯罪的“保護傘”;索賄受賄;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賄犯罪等內容。
  窩案串案多、玩忽職守犯罪突出、危害後果嚴重是今年以來檢察機關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案件的三大特點。截至目前,全國已立案偵查涉及食品安全的職務犯罪37件57人,其中貪汙賄賂犯罪18人,瀆職犯罪39人。根據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輕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則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徇私舞弊犯罪的,將從重處罰。
  最高檢提醒,群眾如發現食品安全職務犯罪行為,可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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