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與越位並存的問題,真正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無縫監管,我國成立了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協調各監管部門監管缺位與越位問題。但在實際監管中,由於法律不健全,各級監管部門對法律政策理解不同,有縫監管的漏洞仍然存在。
因此,不少學者對分段監管體製提出質疑,認為設立自上而下垂直統一領導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是最佳選擇。關於食品安全監管體製,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在研究各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基礎之上,提出三種可供各國選擇的監管模式。
單一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單一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是指由一個政府部門承擔保障公眾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所有職責。這種體製具有職責明晰、問責容易、監管高效、應對突發事件快等優點,但這種監管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權力過大、容易被俘獲等,尤其是各國政治製度不同、受各利益集團製約不同,隻有少數國家采用單一監管模式,如愛爾蘭、丹麥等歐盟國家。
在2004年前,丹麥食品安全監管由農業部、漁業部以及多個地方部門負責,存在執法職能重疊,效率低下,不能將有限的監管資源投放到高危險的食品安全問題上。因此,從2007年開始,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體製進行改革,成立了丹麥獸醫和食品管理局(DVFA),隸屬於食品、農業和漁業局,負責“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監管。2004年8月,又將丹麥獸醫和食品管理局劃歸到新成立的家庭和消費者事務部。可見,丹麥實行單一監管模式主要是提高監管效率。
多部門監管模式
多部門監管模式,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部門共同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在這種監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監管一般由若幹政府部門如衛生部、農業部、商業部、環境部、貿易及產業部、旅遊部等共同負責。多部門監管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對食品安全實行專業化的監管,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減少監管資源的浪費,但最大的弊端是由於法律法規的有限性,導致監管越位與監管缺位、缺乏合作等。日本就是多部門監管模式的代表。
根據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衛生法》、《日本農業標準法》,日本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國家機構由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和食品安全委員會三個機構組成。農林水產省下設“食品危機管理小組”和“消費者安全局”兩個部門主要負責國內生鮮農產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和質量保證;對農藥、獸藥、化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在生產、銷售與使用環節進行監管等。厚生勞動省主要負責加工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對食品安全進行獨立的風險評估,審議和監督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另外,一些行業性協會在保證食品安全方麵也起著很大的作用,這一點值得我國借鑒。
綜合監管模式
綜合監管模式是指在多部門監管的基礎之上,建立一個綜合性的國家食品控製機構。其優點是有利於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食物鏈中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和合作,在政治上更容易被接受,但仍然存在監管越位與缺位的可能性。美國是綜合監管模式的代表。
美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製可以概括為“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美國憲法規定跨州貿易由聯邦政府管轄。這樣,跨州貿易的食品安全監管應由聯邦政府負責,不跨州貿易的食品安全監管由地方政府負責。聯邦政府有12個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但主要是美國農業部的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和美國衛生部的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FSIS負責肉、禽及蛋製品的食品安全監管,FDA負責農業部監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國土安全部則負責協調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行為。
盡管這樣,對一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食品產品來說,仍然會出現重複監管等問題。前者如FSIS負責蛋製品加工的監管,FDA負責對蛋產品運輸、零售以及餐飲服務的監管;後者如肉餡三明治既可能由FSIS監管,也可能由FDA負責監管。但是一旦問題出現,各監管機構都會認真負責,協調監管,而不是相互推諉,這一點值得我國學習。
分段監管更符合我國實際
從上述可知,無論哪一種監管模式都有利有弊。一個國家采取哪種監管模式取決於該國的政治體製與政府機構設置。
從目前我國政府機構設置來看,實行分段監管體製更符合我國實際。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麵長期存在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整合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經過論證與科學分析之後才可以進行整合。
因此,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當務之急,不是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而是在堅持分段監管的基礎之上,不斷完善立法,明確、細化分段管理中各監管部門的具體職責和權限,破除職權交叉,彌合監管縫隙,形成監管合力,解決各監管部門職責不清的問題。同時進一步強化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作用,賦予食品安全委員會更多的協調權。
(來源:中國食品網)
上一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標準頒布實施
下一篇:天熱前飲料包裝普遍“瘦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