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涵江區梧塘鎮打工的小林,於2011年2月20日晚上在住處附近的一家食雜店購買了2瓶啤酒,價格3元。打開瓶蓋喝了一口,感覺非常嗆人,再喝一口還是很嗆,小林心裏嘀咕著不對勁,平常喝都沒有這種嗆人的感覺,會不會買到有問題的啤酒?於是小林檢查了一下瓶身上的保質期和生產日期,還真給他找出了毛病:瓶身上標注的保質期是一年,瓶蓋上寫的生產日期是2010年2月12日,這一推算,過期一個星期了!第二天早上小林來到購買啤酒的食雜店,告訴該店老板老陳這2瓶啤酒已經過期,並要求退貨。老陳卻不予理睬,還說已經開過蓋子了就不能退換。小林聽了非常氣憤,於是投訴到梧塘工商所,要求給予維權。
梧塘工商所接到投訴後,調解人員立即找到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在明確了食雜店經營者老陳將過期的啤酒銷售給小林,且明知是過期啤酒仍然不肯退換這一事實後,調解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老陳賠償十倍的價款即30元給小林,並當場支付。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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