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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衛生部發布部令規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2006-9-28


錄入時間:2006-9-28 11:39:49
    衛生部近日發布第50號部令《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以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該《辦法》適用於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從事與人體健康有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的審批,及其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審批。《辦法》所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衛生部頒布的《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中公布的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類、第二類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錄》的與人體健康有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辦法》提出,衛生部負責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的審批工作。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審批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必須取得衛生部頒發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辦法》規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審批程序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審批程序。
    《辦法》強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應當製定科學、嚴格的管理製度並認真貫徹執行;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並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應當建立完備的實驗記錄和檔案,做好實驗室感染控製工作,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並及時將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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