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布了《北京市關於加強水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通告》,對負責北京市場上水產品銷售的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單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本市和外埠漁業養殖基地、水產品生產企業、個體漁業生產者、從事水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的水產品進入北京市場,必須經縣級以上具有檢驗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監測部門檢驗,每批次水產品最大應以車為單位提供出縣境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進口水產品必須提供報關單。
二、本市經營水產品的市場、商場超市、餐飲企業要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和索證索票製度,不允許票據證明不全或票據證明與貨物種類不符的水產品上市銷售。水產品經營者應建立台賬,批發市場售出的水產品開具市場銷售憑證,零售市場開具信譽單,以保證實現全程追溯。水產品零售環節和消費環節要向消費者明示水產品的產地。
三、本市經營鮮活水產品的市場、商場超市、餐飲企業等,其水產品經營或暫養場所必須符合食品衛生的相關規定,並嚴格執行消毒措施,防止危害人體健康的致病菌滋生和傳染。不具備水產品經營條件的經營者堅決不允許從事水產品經營活動。並且做到發現疫情及時報告。
四、各大水產品批發市場要建立水產品委托抽檢製度,定期委托質量檢測機構對市場內銷售的水產品進行抽檢。對半年內出現三次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水產品產地,由相關政府部門向社會公示,退出北京市場。
五、各相關執法部門要從自身職能出發,加強對水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及消費環節的監管。查處不能按要落實各項製度、繼續銷售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水產品的經營者,嚴厲打擊逃避水產品檢驗檢疫及場外非法交易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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