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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錄入時間:2009-5-31 8:36:14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m,性疾患的行為。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9條規定,下列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及其製品。
6、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7、摻雜、使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殘留的農藥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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