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標準菌株:直接從官方菌種保藏機構獲得並至少定義到屬或種的水平的菌株。按菌株特性進行分類和描述,最好來源於食品或水的菌株。
標準儲備菌株:將標準菌株在實驗室轉接一代後得到的一套完全相同的獨立菌株。
儲備菌株:從標準儲備菌株轉接一代獲得的培養物。
工作菌株:由標準儲備菌株、儲備菌株或標準物質( 經證明或未經證明) 轉接一代獲得的菌株。(注: 標準物質是指在均一固定的濃度中含有具活性的定量化菌種,經證明的標準物是指其濃度已經證明。)
二、質控菌株的保藏及使用
一般要求: 為成功保藏及使用菌株,不同菌株應采用不同的保藏方法,可選擇使用凍幹保藏、利用磁珠保存管保藏、使用液氮保藏或其他有效的保藏方法,大部分菌均可用磁珠保存管保存。
商業來源的質控菌株:對於從標準菌種保藏中心或其他有效的認證的商業機構獲得原包裝的質控菌株,複蘇和使用應按照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進行。
實驗室製備的標準儲存菌株:用於性能測試的標準儲存菌株,在保存和使用時應注意避免交叉汙染,減少菌株突變或發生典型的特性變化;標準儲備菌株應製備多份,並采用超低溫(﹣70 ℃) 或凍幹的形式保存。在較高溫度下貯存時間應縮短。標準儲存菌株用作培養基的測試菌株時應在文件中充分描述其生長特性。標準儲存菌株不應用來製備標準菌株。
儲存菌株通常從凍幹或超低溫保存的標準儲存菌株進行製備。製備儲存菌株應避免導致標準儲存菌株的交叉汙染和(或)退化。製備儲存菌株時,應將標準儲存菌株製成懸浮液轉接到非選擇培養基中培養,以獲得特性穩定的菌株。對於商業來源的菌株,應嚴格按照製造商的說明執行。儲存菌株不應用來製備標準儲存菌株或標準菌株。
三、廢棄菌株處理
指控菌株如已老化、退化或變異、汙染等,經確認試驗不符合或該菌種已經無使用需要的應及時銷毀。
廢棄的質控菌株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人員高壓滅菌121℃、30mim作為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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