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監測規程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入出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對象、內容與方法、結果判定和處置。
本標準適用於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的監測。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中.(不包括勘誤的內容)修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均適用於本標準。
GB/T 4789 食品衛生微生物檢驗(所有部分)
GB/T 5009 食品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所有部分)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 14938-1994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
GB 15984-1995霍亂診斷標準及處理準則
GB 16001-1995傷寒、副傷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6002-1995細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010-1997甲型病毒型肝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012-1997感染性腹瀉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9180-2003牛海綿狀腦病診斷技術
3術語和定義
3.1食源性疾病 food born diseases
凡是通過攝食進入人體的致病菌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和中毒性的一類疾病。
4 監測對象
出入境口岸疾病監測對象包括:
出入境人員
食品經營及從業人員
食品
飲用水
食飲具
5監測內容
5.1流行病學監測
流行病學檢測包括:
出入境人員和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發病率、帶菌率。
---食源性疾病三間分布(發病人數、發病時間、發病地點〉;
---食源性疾病發生的致病因索、病例調査和現場調查。
5.2衛生學(致病因索)監測
食源性疾病衛生學監測包括:
---食品衛生;
---食飲具衛生;
---飲用水衛生。
6監測方法
6.1日常監測
6.1.1信息收集
收集食源性疾病的有關流行病學資料,掌握各種食源性疾病流行動態;感染率、發病率、死亡率、罹患率及各種流行因素。
疫情信息主要來源:
---世界衛生組織網站:http//www.who.int;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http//www.aqsiq.gov.cn;
---衛生部疾病預防與控製中心發布的《全國疫情月報》!
---當地衛生部門的疫情通報;
---駐外機構反映的信息。
6.1.2設立監測點
人出境口岸醫療機構、檢驗檢疫機構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醫務室建立監測網點,明確監測內容做好就診登記,發現病例及可疑病例及時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和病原學檢測。
6.1.3出入境人員
6.1.3.1醫學觀查
在人出境口岸出人境現場進行健康谘詢、巡診和監測發現病人和疑似病人。
6.1.3.2 檢疫查驗
在入出境「I岸出人境現場對出人境人員填報的《出人境健康申明卡》所填寫的內容進行認真的核査,發現病人及疑似病人。
6.1.4重點人群
6.1.4.1對人出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發現病人或疑似病人。
6.1.4.2定期監測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從收人員的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各種食源性疾病。
6.1.5食品
6.1.5.1毎月抽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產品送實驗室檢驗,隨時杣取疑似被病原體及化學物品汙染的食品送實驗室檢驗。對進口食品凡屬於貿易性的每批進行采樣送實驗宰檢驗。
6.1.5.2 檢驗方法按照GB/T 4789和GB/T 5009的規定執行。
6.1.6食飲具
6.1.6.1每月抽査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飲具做塗抹采樣送實驗室檢驗。隨吋抽取疑似被病原體及化學物品汙染的食飲具塗抹采樣送實驗室檢驗。
6.1.6.2 檢驗方法應按照GB/T 4789和GB/T 5009的規定執行。
6.1.7飲用水
6.1.7.1每月袖査水源水、末梢水采樣送實驗室檢驗。雨季增加監測頻率。隨時抽取疑似被病源及化學物品汙染的飲用水送實驗室檢驗。
6.1.7.2檢驗方法應按照5750的規定執行。
6.1.8監測結果分析
將監測結果的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預測食源性疾病可能發生的風險性,製定控製措施。
6.2發生食源性疾病監測
6.2.1準備
6.2.1.1 人員
由人出境口岸檢驗檢疫人員組成監測小組。
6.2.1.2 物品
聽診器、體溫計、血壓計、食源性疾病個案脾查表、食源性疾病調査報告表、食源性疾病報告登記衣、采樣工具、樣品容器、防護用品、快速檢驗設備、取證丁具、交通工具。
6.2.2流行病學調査
6.2.2.1個案調査
評細詢問病人的發病時間、可疑餐次、進餐時間、可疑致病食品、食用景、臨床表現和症狀。並將調夜結果記錄在《食源性疾病個案調査登記表》(參見附錄八)
6.2.2.2現場調査
6.2.2.2.1發病情況
發病地點、發病人數、發病時間、病人症狀和體征、臨床檢驗結果、診斷和治療情況。
6.2.2.2.2進餐情況
發病前48 I!以內〖必要時48 1!以外)的進餐食譜和同餐人員發病情況。査找導致食源性疾病的可疑食品。
6.2.2.2.3 衛生狀況
對"丨疑致病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現場衛生狀況檢査。
6.2.2.2.4 健康狀況
調查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及不能患有的五種疾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
6.2.3致病因素檢測
6.2.3.1 采樣
6.2.3.1.1可疑食物
采取食源性疾病患者吃過可疑剩餘食物或飲料,必要時可采半成品或原料。
6.2.3.1.2餐飲具、容器及相關物品的塗抹
刀、墩、容器、冰箱、水池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可疑有毒食品的物品。
6.2.3.1.3排泄物
采集樣品疑似病人的臨床表現與症狀而定:病人的嘔吐物;腹瀉物,肛門采集糞便;洗宵液。
6.2.3.1.4 血液
疑似感染性、細菌性食源性疾病時,可采血液進行檢驗或做細菌培養。
6.2.3.1.5 尿液
疑似化學性中毒時應采集尿液。
6.2.3.2實驗室檢驗
采集的樣品按照4789和5009的規定執行。
7 結果判定
各種食物中毒診斷按照GB 14938-1994的規定執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診斷應按照國家標準GB 17010-1997 GB 16001-1995 GB 16002-1995 GB 17012-1997 GB 15984-1995 GB19180—2003診斷技術執行。無診斷標準的其他食源性疾病要根據病人的進食的品種、臨床喪現、體征,實驗室檢驗結果、病哚學確診。
8 處置
8.1疫情報告
1. 1發現食源性疾病病例後,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同時通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並填與《食源性疾病報餼登記表》(參見附錄出。
8.1.2其有傳染性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報告卡》。
8.1.3食源性疾病現場調査結束後,應及時填報《食源性疾病調查報告表》(參見附錄0)。
8.2疫情處理
8.2.1對人員處理
8.2.1.1對各類食物中毐病人的處理,按照14938—1994的規定執行。
8.2.1.2對具有傳染性的食源性疾病病人,實施隔離處理,對汙染的環境、物品實施消毐或銷毀。
8.2.2汙染食品處理
受汙染的食品處現應包拈:
---保護現場,封存引起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或可疑食品:
---采取剩餘可疑致病食品,以備送檢:
---追問已售出的有毒食品或可疑食品;
---對引起致病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對不同的致病或中毒場所應采取相應的消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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