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代替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及第1 號和第2 號修改單、GB17324—2003《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準》,GB17323—1998《瓶裝飲用純淨水》涉及本標準指標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與GB19298—2003、GB17324—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修改了範圍;
———修改了定義;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標;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檢驗方法;
———增加了標簽標識的規定。
本標準4.1~4.2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
本標準不適用於飲用天然礦泉水。
2 術語和定義
2.1 包裝飲用水
密封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
2.1.1 飲用純淨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當的水淨化工藝,加工製成的包裝飲用水。
2.1.2 其他飲用水
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僅允許通過脫氣、曝氣、傾析、過濾、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過程等有限的處理方法,不改變水的基本物理化學特征的自然來源飲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經適當的加工處理,可適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劑、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製成的包裝飲用水。
3 技術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以來自公共供水係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其水質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3.1.2 以來自非公共供水係統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其水質應符合GB5749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衛生要求。源水經處理後,食品加工用水水質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3.1.3 水源衛生防護:在易汙染的範圍內應采取防護措施,以避免對水源的化學、微生物和物理品質造成任何汙染或外部影響。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3.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3.4 汙染物限量
汙染物限量應符合GB2762的規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3.6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4 其他
4.1 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
味”等類似字樣。
4.2 包裝飲用水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幹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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