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應明確規定各種質量及技術記錄的保存期。保存期應根據檢驗的性質或每個記錄的具體情況而定,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檢驗申請表、委托書或采樣記錄;
檢驗結果和報告;
儀器打印出的結果;
試驗計劃;
原始工作記錄;
試驗數據統計記錄;
質量控製記錄;
投訴及所采用的措施記錄
內部及外部審核記錄;
能力驗證或實驗室間的比對記錄;
質量改進記錄;
儀器使用及維護記錄,包括檢定、校準、維護、保養、維修記錄;
無菌室等關鍵區域環境監控記錄;
外部服務供應的有關記錄;
差錯或事故記錄及應對措施;
人員培訓及能力記錄
當記錄中出現錯誤時,每一個錯誤都應劃改,並將正確值填寫在其旁邊,應能識別出更改前內容。記錄的所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簽名或簽名縮寫。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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