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說明:
1.抑菌劑不能作為非滅菌製劑降低微生物汙染的唯一途徑。
2.要求具有抗菌活性的製劑,在藥物研發階段,均應確認其抗菌效力。
3.抑菌劑應驗證最終容器中的抑菌劑效力在效期內不因貯藏條件而降低。
4.本試驗方法和抑菌劑抑菌效力判斷標準用於包裝未啟開的成品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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