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控樣品應是穩定的,以期在質控周期內保持基本恒定的特性量值。當不穩定時,必須重新進行選擇。樣品應具有適合於參加實驗室的最佳測量能力的準確度。
製作的分析質量控製樣品要按照要求進行均勻性和穩定性的驗證工作。
對所製備的每一個樣品進行分裝並編號,按照質控存放要求進行保存。
盡可能采用多種定性、定量方法進行樣品中待測組分的定值。如金屬元素可采用原子熒光、等離子體發射光譜、等離子體質譜等進行定性、定量。有機物可采用液相色譜、氣相色譜及其質譜聯用儀進行定性、定量。
樣品應在製作完成後選擇國內外在該項目上具有較高檢測水平的實驗室進行量值的確認,必須確保所選的實驗室的測量不確定度優於參加質控的實驗室。
對抽取的每個樣品,在重複條件下至少測試2 次。重複測試的樣品應分別單獨取樣。樣品的所有重複測試應按隨機次序進行。
均勻性檢驗中所用的測試方法,其精密度和靈敏度不應低於能力驗證計劃預定測試方法的精密度和靈敏度。
當檢測樣品有多個待測特性量時,可從中選擇有代表性和對不均勻性敏感的特性量進行均勻性檢驗。
對檢驗中出現的異常值,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不應隨意剔除。
可采用單因子方差分析法對檢驗中的結果進行統計處理。若樣品之間無顯著性差異,則表明樣品是均勻的。
當按照預先製定的時間程序完成所有樣品的測試且均符合要求時說明此樣品可作為質控樣品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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