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監測工作負責人
機構監測工作總負責人
機構應指定一名主管領導全麵負責本機構監測工作(包括監測技術工作和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保證本機構監測工作質量。
機構監測工作總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並具有多年管理工作經驗,具有組織和領導本單位和下級單位開展監測工作和質量管理工作能力,熟悉本轄區年度監測計劃和本機構監測工作情況,悉監測質量管理的要求,能夠解決下級在監測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機構監測負責人
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處室)和人員負責落實監測技術工作和監測技術管理工作,確保本機構監測工作質量。
機構監測負責人應為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熟悉本單位承擔的監測任務,掌握開展這些項目涉及的方法,對於這些方法在監測中可能存在的技術問題具有解決的能力,具備對檢測結果的判斷能力,特別是對於異常結果具有較為敏銳的覺察能力和糾正能力。對提交的數據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和把關。
機構監測采樣負責人
機構應指定監測采樣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機構的采樣工作,製定采樣具體方案,組織本省的采樣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機構檢驗負責人
機構應指定監測檢驗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機構的檢驗和質量控製工作,組織本省的檢驗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機構數據管理負責人
機構應指定監測數據管理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機構的數據上報、數據審核、結果研判等工作,組織本省的數據管理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
機構質量管理負責人
機構應指定監測質量管理部門和負責人,全麵負責組織實施本機構監測質量監督、內審、管理評審等工作,組織轄區本機構質量控製考核和結果驗證等質量控製活動,參與數據報送質量評價工作。
上一篇:省級監測技術負責人要求
下一篇:采樣人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