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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通則



錄入時間:2008-9-22 14:27:15 來源:青島betway必威西汉姆联

   
1 主腸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的取樣、 檢驗和結果報告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一般規則。
2 取樣
2 . 1 一般要求
2 . 1 . 1 取樣必須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防止一切可能的外來汙染。 每取完一份樣品, 應更換新的取樣用具
或將用過的取樣用具迅速消毒後, 再取另一份樣品, 以免交叉汙染。
2 . 1 . 2 從取樣至開始檢驗的全過程中, 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數量和生長能力發
生變化。
2 . 1 . 3 確定檢驗批, 應注意產品的均質性和來源。 如廠 產 r 包括若幹不同的質量檔次或來源, 應將質量檔
次或來源相同的那些產品劃分在一起, 組成若幹分批, 然! I 由這些分批按分層隨機取樣法取樣。
2 . 1 . 4 取樣必須是隨機取樣, 可利用隨機取樣表〔 見附錄 A( 補充件) 〕 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
2 . 2 取樣數量
2 . 2 . 1 出口貿易合同對食品取樣數量有明確規定的, 按合同規定取樣; 出口貿易合同沒有規定具體取
樣數量的, 可參照同一產品的品質檢驗取樣數量取樣, 或按單位包裝件數N的、 I W N值取樣。 無論采取何
種方法取樣, 每批貨物的取樣數量不得少於5 件。
2 . 2 . 2 對於需要檢驗沙門氏菌的食品, 取樣數量應適當增加, 最低不少於8件。
2 . 2 . 3 如出口貿易合同規定在一批貨物的若幹個子樣中, 任何一個子樣均不得發現致病菌或含菌量不
得超過某一限量, 而檢驗方法又有足夠的靈敏度時, 可將各子樣合並為一個樣品進行檢驗, 並根據並樣
後的檢驗結果判定整批產品合格與否。
2 . 2 . 4 實驗室檢驗樣品一般為2 5  g , 如合同有特殊規定, 按合同規定辦理。
2 . 3 取樣方法
2 . 3 . 1 直接食用的小包裝食品; 盡可能取原包裝, 直到檢驗前不要開封, 以防汙染。
2 . 3 . 2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液體食品
2 . 3 . 2 . 1 取樣前搖動或用滅菌棒攪拌液體, 盡量使其達到均質。
2 . 3 - 2 . 2取樣時應先將取樣用具浸人液體內略加漂洗, 然後再取所需量的樣品。裝入滅菌盛樣容器的
量, 不應超過其容量的四分之三, 以便於檢驗前將樣品搖勻
2 . 3 - 2 . 3 取完樣品後, 應用消毒的溫度計播入液體內測量食品的溫度, 並作記錄。 盡可能不用水銀溫度
計測量, 以防溫度計破碎後水銀汙染食品。
2 . 3 - 2 . 4 如為非冷藏易腐食品, 應迅速將所取樣品冷卻至 。 -4 0 C  o
2 . 3 . 3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固體和半固體食品
2 . 3 . 3 . 1 侮份樣品應用滅菌取樣器由幾個不同部位采取, 一起放入一個滅菌容器內。
2 . 33 . 2 注意不要使樣品過度潮濕, 以防食品中固有的細菌增殖。
2 . 3 . 4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冷凍食品
2 . 3 . 4 . 1 對大塊冷凍食品, 應從幾個不同部位用滅菌工具取樣, 使之有充分的代表性。
2 . 3 - 4 . 2 在將樣品送達實驗室前, 要始終保持樣品處於冷凍狀態。樣品一旦融化, 不可使其再凍, 保持
冷卻即可。
2 .  3 . 5 生產過程中的取樣
2 . 3 . 5 . 1 劃分檢驗批次, 應注意同批產品質量的均一性。
2 . 3 .  5 . 2 如用固定在貯液桶或流水作業線上的取樣籠頭取樣時, 應事先將籠頭消毒。
2 .  15 .  3 當用自動取樣器取不需要冷卻的粉狀或固定食品時, 必須履行相應的管理辦法, 保證產品的
代表性不被人為地破壞。
2 . 4 樣品的標記
2 . 4 . 1 所有盛樣容器必須有和樣品一致的標記。 在標記上應記明產品標誌與號碼和樣品順序號以及其
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標記應牢固‘ 具防水性 , 字跡不會被擦掉或脫色。
2 . 4 . 2 當樣品需要托運或由非專職取樣人員運送時, 必須封識樣品容器。
2 . 5 取樣報告
     當取樣結束後. 應由取樣人寫出完整的取樣報告。取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 產品名稱;
     b . 加工者和買賣雙方名稱:
     c . 發貨地點和到達地點;
     d . 發貨日期和到達日期;
     e . 發運工具;
     f . 每批貨物的標誌和號碼;
     8 . 每批貨物所包含的產品數量、 大小和單位;
     h 取樣目的;
     1 . 取樣方法:
     S . 樣品的大小和數量;
     k . 取樣時產品的溫度;
     1 . 取樣時的氣象狀況;
     m. 取樣 日 期、 地點和時間;
     n . 檢驗樣品的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0 . 要求檢驗的項目;
     P . 取樣人簽名。
樣品的保存和運送
   取樣結束後應盡快將樣品送往實驗室檢驗。如不能及時運送, 冷凍樣品應存放在一1 5 ℃以下冰
n 匕
砂 ﹄ U
箱或冷藏庫內; 冷卻和易腐食品存放在。 -4 ℃冰箱或冷卻庫內; 其他食品可放在常溫冷暗處。
2 . 6 . 2 運送冷凍和易腐食品應在包裝容器內加適量的冷卻劑或冷凍劑。保證途中樣品不升溫或不融
化。必要時可於途中補加冷卻劑或冷凍劑。
2 . 6 . 3 如不能由專人攜帶送樣時. 也可托運。托運前必須將樣品包裝好, 應能防破損, 防凍結或防易腐
和冷凍樣品升溫或融化。在包裝上應注明“ 防碎” 、 “ 易腐” 、 “ 冷藏” 等字樣。
2 . 6 . 4 作好樣品運送記錄, 寫明運送條件、 日期、 到達地點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並由運送人簽字
樣品的驗收、 存放和檢驗樣品的製備
3 . , 樣品的驗收和存放
3 . 1 . , 當樣品送達實驗室後, 應立即對照取樣報告單核查樣品。核查內容包括:
     a . 樣品件數;
     b .包裝是否完整;
     c . 樣品容器上的標記是否清晰可認;
     d . 測量樣品溫度並核對是否和取樣時的食品溫度一致;
     e . 幹燥樣品有無受潮和細菌增殖征象;
     f . 冷凍樣品是否融化;
     8 . 易腐樣品有無腐敗征象。
3 . 1 . 2 記錄樣品核查結果並由核查人簽字。
3 . 1 . 3 樣品如不能及時檢驗, 應及時存放在妥善的地方。
     a . 冷凍樣品應放入一1 5 ℃以下的冰箱內;
     b . 易腐和冷卻樣品應放入 。 -4℃冰箱內;
     c 幹燥食品可放在常溫冷暗處。
3 . 1 . 4 待檢樣品存放時間一般不應超過 3 6  h o
3 . 2 檢驗樣品的製備
3 . 2 . 1 樣品的全部製備過程均應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3 . 2 . 2 檢驗冷凍樣品前應先使其融化。 可在。 ^ - 4 " C 融化, 時間不超過 1 8 h , 也可在溫度不超過4 5‘   C 的
環境中融化, 時間不超過 1 5  m i n e
3 - 2 .  3 檢驗液體或半固體樣品前應先將其充分搖勻 如容器已裝滿, 可迅速翻轉容器 2 5次; 如未裝滿,
可於7s 內以 3 0  c m的幅度搖動 2 5 次。從混樣到取樣檢驗相隔時間不應超過 3  mi n ,
3 . 2 - 4 檢驗千燥樣品前應先用滅菌勺或刮板將樣品攪拌均勻。
3 . 2 . 5 開啟樣品容器前, 先將容器表麵擦幹淨, 然後用 7 0 %乙醇消毒開啟部位及其周圍。
3 . 2 . 6 非粘性液體樣品( 粘度不大於牛乳) , 可直接用吸管吸取一定量, 加於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內。
吸管插人樣品內的深度不應超過 2 . 5  c m, 也不得將吸有樣品的吸管浸入稀釋液或培養基內
3 . 2 . 了 粘性液體樣品可用滅菌容器稱取一定量, 然後加入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
3 . 2 . 8 固體和半固體祥品可用滅菌的均質杯稱取一定量, 再加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進行均質。從樣
品的均質到稀釋和接種, 相隔時間不應超過1 5  m i n ,
4 檢驗
4 . 飛 凡出口食品的微生物學檢驗。 必須按出口食品微生物學檢驗方法標準執行
4 . 2 在檢驗中和食品及其稀釋液、 試劑、 培養基接觸的一切器皿必須經過有效的滅菌。所有檢驗操作,
必須嚴格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4 . 3製備試劑和培養基所用的水, 應為無離子水或用玻璃器皿蒸餾的蒸餾水。水的質量應符合以下規
格:
     a . 單一金屬含量在 。 . 0 5  mg 八 0 0 0  mL以下;
     b . 總金屬含量不高於1 .  0  m g / 1  0 0 0  mL ;
     c .    p H值在 5 .  5 至5 .  7 之間;
     d . 殘留氯含量不高於。 . 1  m g / 1  0 0 0  mL
4 . 4 實驗室所用儀器、 設備的性能, 應定期檢查和校正。
4 . 5 新購的試劑和脫水合成培養基, 在使用前應用已知菌進行試驗, 證明無毒、 被檢菌能正常在其中生長時, 方可使用。
4 .  6 每次檢驗都應用已知陽性菌和陰性菌作對照。
4 . 了檢驗結束後, 所有帶菌的培養基、 試劑、 稀釋液和器皿必須盡快滅菌和洗刷。 清洗過的器皿, 不應殘
留洗滌劑痕跡。
5 檢驗記錄和結果的報告
5 . 1 經檢驗的每份樣品都應有完整的檢驗記錄。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a . 樣品名稱;
     b . 樣品來源( 貨主和產地) ;
     c . 樣品編號;
     d . 收樣和開始檢驗日期;
     e . 檢驗項目和生長及各項反應情況;
     f 評語和判定;
     B - 檢驗結束日期;
     h ,檢驗者和複核人簽字。
5 . 2 檢驗結束後, 應盡快根據實際檢驗結果填寫檢驗結果報告單, 經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 及時發
長時, 方可使用。
4 .  6 每次檢驗都應用已知陽性菌和陰性菌作對照。
4 . 了檢驗結束後, 所有帶菌的培養基、 試劑、 稀釋液和器皿必須盡快滅菌和洗刷。 清洗過的器皿, 不應殘
留洗滌劑痕跡。
5 檢驗記錄和結果的報告
5 . 1 經檢驗的每份樣品都應有完整的檢驗記錄。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a . 樣品名稱;
     b . 樣品來源( 貨主和產地) ;
     c . 樣品編號;
     d . 收樣和開始檢驗日期;
     e . 檢驗項目和生長及各項反應情況;
     f 評語和判定;
     B - 檢驗結束日期;
     h ,檢驗者和複核人簽字。
5 . 2 檢驗結束後, 應盡快根據實際檢驗結果填寫檢驗結果報告單, 經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 及時發證 。 
       附 錄 A
隨機取樣衰及使用說明
       ( 補充件)
     在現場取樣時, 可利用隨機取樣表進行隨機取樣。本附錄所列隨機取樣表係用計算機隨機編製而
成, 包括一萬個數字。其使用方法如下:
A,先將一批產品的各單位產品( 如箱、 包、 盒等) 按順序編號。如將一批6 0 0 包的產品編為1 , 2 - 一
00.
2 隨意在表上點出一個數。查看該數字所在的行和列。如點在第 4 8行、 第 1 0列的數字上。
A 3 根據單位產品編號的最大位數( 如 Al , 最大為三位數) , 查出所點數所在行的連續列數字( 如A2 所
點數為第4 8行、 第1 0 , 1 1 和1 2列, 其數字為2 4 5 ) , 則編號與該數相同的那一份單位產品, 即為一件應
抽取的樣品。
A 4 繼續查下一行的相同連續列數字( 如按A3 , 即第4 9 行的第1 0 , 1 1 和1 2列的數字. 為6 0 8 ) , 該數字
所代表的單位產品為另一件應抽取的樣品。
5 依次按A4 所述方法查下去。 當遇到所查數超過最大編號數量( 如第5 0 行的第1 0 , 1 1 和 1 2 列的數
字為9 3 1 , 大於6 0 的, 則舍去此數, 繼續查下一行相同列數, 直到完成應抽樣品件數為止。
附加說明:
木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提出。
木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甄宏太、 周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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