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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6)



錄入時間:2011-3-14 10:03:43 來源:互聯網

 

19 樣本的運送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為所有向實驗室提交樣本的地點準備適當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樣本應以防止汙染工作人員、患者或環境的方式運送到實驗室。

樣本應置於被承認的、本質安全、防漏的容器中運輸。

樣本在機構所屬建築物內運送應遵守該機構的安全運輸規定。樣本運送到機構外部應遵守現行的有關運輸可傳染性和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規。

樣本、培養物和其他生物材料在實驗室間或其他機構間的運送方式應符合相應的安全規定。應遵守國際和國家關於道路、鐵路和水路運輸危險材料的有關要求。

按國家或國際標準認為是危險貨物的材料擬通過國內或國際空運時,應包裝、標記和提供資料,並符合現行國家或國際相關的要求。

20  廢棄物處置

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的管理應符合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相關要求。

實驗室廢棄物管理的目的如下:

1)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最小;

2)將其對環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所有不再需要的樣本、培養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應棄置於專門設計的、專用的和有標記的用於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充滿量不能超過其設計容量。

利器(包括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直接棄置於耐紮容器內。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由經過適當培訓的人員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和設備處理危險廢棄物。

不允許積存垃圾和實驗室廢棄物。已裝滿的容器應定期運走。在去汙染或最終處置之前,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實驗室區內。

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汙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

生物學安全可通過高壓消毒處理或其他被承認的技術達到。

實驗室廢棄物應置於適當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運出實驗室。

有害氣體、氣溶膠、汙水、廢液應經適當的無害化處理後排放,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動物屍體和組織的處置和焚化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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