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化妝品微生物學檢驗總則。
本規範適用於化妝品樣品的采集、保存、供檢樣品製備。
2 儀器和設備
2.1 天平。
2.2 高壓滅菌器。
2.3 振蕩器。
2.4 三角瓶。
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管。
2.8 研缽。
2.9 均質器。
2.10 恒溫水浴箱。
2.11 采樣用具:不鏽鋼勺,剪刀,開罐器等。
3 培養基和試劑
3.1 生理鹽水
成分:氯化鈉
蒸餾水加至 1000 mL
溶解後,分裝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內,每瓶90mL,103.43kPa(
3.2 SCDLP液體培養基
成分: 酪蛋白腖
大豆蛋白腖
氯化鈉
磷酸氫二鉀
葡萄糖
卵磷脂
吐溫80
蒸餾水 1000mL
製法:先將卵磷脂在少量蒸餾水中加溫溶解後,再與其它成分混合,加熱溶解,調pH為7.2~7.3,分裝,103.43kPa(
注:如無酪蛋白腖和大豆蛋白腖,也可用多腖代替。
3.3 滅菌液體石蠟。
3.4 滅菌吐溫80。
4 樣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項
4.1 所采集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一般視每批化妝品數量大小,隨機抽取相應數量的包裝單位。檢驗時,應分別從兩個包裝單位以上的樣品中共取
4.2 供檢驗樣品,應嚴格保持原有的包裝狀態,進口產品應為市售包裝。容器不應有破裂,在檢驗前不得打開,防止樣品被汙染。
4.3 接到樣品後,應立即登記,編寫檢驗序號,並按檢驗要求盡快檢驗。如不能及時檢驗,樣品應放在室溫陰涼幹燥處,不要冷藏或冷凍。
4.4 若隻有一份樣品而同時需做多種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學等,應先做微生物檢驗,再將剩餘樣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檢驗過程中,從打開包裝到全部檢驗操作結束,均須防止微生物的再汙染和擴散,所用采樣用具、器皿及材料均應事先滅菌,全部操作應在無菌室內進行,或在相應條件下,按無菌操作規定進行。
5 供檢樣品的製備
5.1 液體樣品
5.2 膏、霜、乳劑半固體狀樣品
5.3 固體樣品,稱取
如有均質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劑等,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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