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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檢測實驗室質量控製規範(3)



錄入時間:2010-9-16 14:12:14 來源:互聯網

5、技術要求
5.1
試劑和培養基(等同 EA-04/10 7
5.1.1
試劑(等同 EA-04/10 7.1
5.1.1.1
實驗室有對試劑進行檢查、接受/拒收和貯存的程序和標準,保證涉及到的試劑質量適用於檢驗。實驗室人員應該在起初和保存期限內,使用可以溯源至認可的國家或國際的陰性和陽性標準菌株,檢查對食品微生物檢驗起決定性作用的每一批試劑的適用性,在確定這些物品達到標準規格,或已達到相應的規程中所規定的標準之前,不得使用,並記錄歸檔。
5.1.1.2
應建立一套供貨清單控製係統,該係統中應該包括全部相關試劑、質控材料以及校準品的批號、實驗室接收日期以及這些材料投入使用的日期。所有這些質量記錄應在實驗室管理評審中提供。
5.1.1.3
實驗室應對影響檢驗質量的重要試劑供應方、供應品以及服務情況進行評價,並且保存這些評價記錄和經核準的清單。
5.1.2
培養基(等同 EA-04/10 7.2
5.1.2.1
檢查實驗室內製備的培養基、稀釋劑和其它懸浮液的性質是否合適,可參照以下幾項進行:
a)
目標微生物的恢複或生活力的維持;
b)
非目標微生物的抑製;
c)
生化(區別的和診斷的)性質;
d)
理化性質(例如pH,體積)。
5.1.2.2
原料(包括商業脫水配料和單獨配料)要儲存在合適的條件下,例如低溫、幹燥和避光。所有的容器,尤其是那些用於培養基脫水的容器,需高度密封。結塊或顏色發生改變的脫水培養基不能使用。除非實驗方法有特殊要求,試驗用水需經蒸餾、去離子的或反轉滲透處理。
5.1.2.3
要確定和驗證合適的儲存條件下預製培養基的保存時間。
5.1.3
即用型培養基(等同 EA-04/10 7.3
5.1.3.1
在使用前需驗證所有準備使用的或部分完成的培養基(包括稀釋劑和其它懸浮液)的有效性,應估算目標微生物的複蘇或存活能力,或全麵定量評估對非目標微生物的抑製程度;使用客觀的標準對其品質(例如物理和生化性質)進行評審。
5.1.3.2
作為培養基確認的一部分,要求實驗室使用人員充分了解製造商所提供的產品質量說明書,其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幾方麵:
a)
培養基的名稱和組成成份,包括一些添加劑;
b)
保存期限和可接受的使用標準;
c)
儲存條件;
d)
樣品等級/層次;
e)
無菌檢查;
f)
檢查正在使用的目標和非目標控製微生物的生長狀態(應用它們的培養收藏標準)以及可接受的標準;
g)
物理檢查和可接受的實用標準;
h)
說明書的出版日期。
5.1.3.3
應鑒定每一批培養基,需證明所接收的每批培養基滿足質量要求,製造商應確保實驗室人員能及時接到其關於質量規格的任何改變的通知。
5.1.3.4
如果培養基製造商被權威質量係統認可,則實驗室應根據詳細說明書對其產品有效性的符合度進行檢查。在其他情況下,必須對接收的培養基進行足夠的檢查。
5.1.4
貼標簽(等同 EA-04/10 7.4
實驗室要確保所有的試劑(包括儲存溶液)、培養基、稀釋劑和其它的懸浮液都貼上標簽,標明其適用性、特性、濃度、儲存條件、準備日期、有效期和(或)推薦的儲存時期。負責微生物檢驗準備的試驗人員可以從記錄中確認。
5.2
人員(等同 EA-04/10 2
5.2.1
必須由具有微生物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曆的且豐富經驗的人員來操作或指導微生物檢驗。實驗員應具有實驗室認可的相關工作經曆,這樣才能在無人指導或被確認在有工作經驗人員的指導下履行食源微生物檢驗工作。某些國家規定也許忽視本文所提到的要求。
5.2.2
如果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中包含評價和說明,那麽報告簽發人必須具有相當的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如法規的和技術的要求以及其他可接受標準。
5.2.3
實驗室的管理程序應保證所有人員接受適當的操作設備和檢驗技術方麵的培訓,其中包括符合微生物檢驗標準要求的基本技能培訓,如倒平板,菌落計數,無菌操作等。隻有具備獨立完成的能力或在適當的指導下,才允許實驗室人員對樣品進行檢驗。應隨時評估實驗人員在檢驗中所表現的能力,必要時對其進行再培訓。當一種方法並不屬於常規方法時,在檢驗開始前確認微生物檢驗人員的技能是十分必要的。應建立標準的檢驗能力評估時間間隔,並形成文件。檢驗結果中對鑒定和確認微生物的解釋,應與檢驗人員的檢驗分析過程相關聯。
5.2.4
在某些情況下,能力的確認應與一種特定技術和設備相關而不是方法。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等同 EA-04/10 3
5.3.1
設施(等同 EA-04/10 3.1
5.3.1.1
典型的實驗室應有檢驗設施(專用於微生物檢驗和相關活動)及輔助設施(大門、走廊、管理區、樣品室、洗手間、儲存室、文檔室等)。檢驗設備需要特殊的環境條件。
依據所開展檢驗的不同微生物等級,實驗室應對授權進入的人員采取嚴格限製措施。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的地方,工作人員應被告知以下內容:
a)
特定區域的特定用途;
b)
特定工作區域的限製措施;
c)
采取這些限製措施的原因;
d)
合理的控製水平。
5.3.1.2
根據檢驗的類型,實驗室的規劃布局應將交叉汙染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為達到這一目標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如:
a)
實驗室的建設應以“無回路”為宗旨(GB/T19489-2004);
b)
操作時應按照固有的程序並采取預處理措施以保證檢驗樣品的完整性(比如使用密封容器);
c)
在時間和空間上有效隔離各種檢驗活動。
5.3.1.3
應規劃設置以下操作的隔離區或指定區:
a)
樣品接收和儲存區;
b)
樣品前處理(如應在被隔離的區域處理極易被汙染的粉狀產品)區;
c)
樣品的微生物檢驗區(包含無菌室和培養區);
d)
參考菌株的保藏區;
e)
培養基和器材準備區,包括滅菌;
f)
無菌條件評估區;
g)
淨化區。
洗滌(淨化後)區可以與經過預處理可防止氣溶膠轉移而影響微生物生長的其他實驗室區域共用。分隔實驗室的要求應建立在具體檢驗活動(如檢驗種類和數目等)的基礎上。
為避免偶然發生的交叉汙染,實驗室的儀器不應頻繁移動。在分子生物學實驗室,專用吸管、吸管頭、離心管、試管等應限定在某個工作區域(低度—中度—高度DNA工作環境)。
5.3.1.5
應保證工作區的潔淨和整齊。所需空間應與分析處理所需空間及實驗室內部整體布局相稱。實驗室空間應符合GB 19489-2004的規定。
5.3.1.6
通過自然條件或換氣裝置或使用空調,使工作室保持良好的通風和適當的溫度。使用空調時,應根據不同的工作種類檢查、維修和更換合適的過濾設備。
5.3.1.7
減少汙染可通過但不僅限於以下途徑:
a)
表麵光滑的牆、天花板、地麵和桌椅(光滑程度應取決於對其清潔的難易程度)。不推薦使用瓷磚覆蓋座椅表麵;
b)
地麵、牆壁、天花板連接處應有弧度;
c)
當進行檢驗時,窗和門的張開程度應降低到最小;
d)
遮陽板應安裝到室外,如果無法在室外安裝,應保證能夠方便地清洗遮陽板;
e)
除非密閉包裝,液體運輸管不應在工作區上方穿過;
f)
換氣係統中應有空氣過濾裝置;
g)
獨立的洗手池,機械化控製效果更好;
h)
器具櫥吊與天花板檢無縫隙;
i)
無粗糙而裸露的木塊;
j)
固定設備和室內裝置的木質表麵應密閉包裹;
k)
儲存設施和設備的安放應易於清洗;
l)
除非檢驗需要,嚴禁將家具、文件及其他物品放在實驗室中。
理想的天花板應具有光滑的表麵並附帶充足的照明。如果無法實現(懸垂的天花板和吊燈),實驗室應有書麵材料證明已控製了任何導致衛生的風險,同時具備有效的防治汙染的措施,如清洗表麵和檢查程序。
5.3.1.8
實驗員應該清楚潛在的發生汙染的檢測區域,並證明他們已經采取措施預防汙染的發生。
5.3.2
環境監測(等同 EA-04/10 3.2
5.3.2.1
實驗室環境監測係統的設計應科學合理,比如,空氣沉降板的使用和表麵擦洗。設計可接受的背景菌落計數,並且有文件化的程序來處理背景菌落總數超標情況。分析數據以控製汙染發生在一定水平內。
5.3.3
衛生(等同 EA-04/10 3.3
5.3.3.1
製定文件化的清洗實驗室固定設備、裝置及表麵等的程序(或作業指導書),所製定的程序應考慮到環境監測的影響和汙染發生的幾率。應有發生泄漏時的處理方案。
5.3.3.2
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灰塵的累積
a)
提供足夠的儲存空間;
b
)盡量避免在實驗室進行文件處理;
c
)禁止把植物和個人物品帶入實驗室工作區域。
5.3.3.3
根據所檢驗的微生物危害等級的不同,在實驗室內應穿著配套的隔離服(如果需要,應保護頭發、胡須、手和鞋等),離開工作區域時脫下防護服。這在分子生物學實驗室和危害等級II級以上實驗室顯得尤其重要,比如從高濃度DNA工作區轉移到低濃度DNA工作區時,也許會造成交叉汙染。在多數實驗室一件實驗服足夠使用。
5.3.3.4
應準備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
5.4
設備(等同 EA-04/10 6
作為質量體係的一部分,實驗室應依據相應的程序文件對實驗室儀器設備進行維護、校準、性能測試(見附錄B)。
5.4.1
維護(等同 EA-04/10 6.1
5.4.1.1
實驗室基本設備的維護應根據使用頻率定期進行。保存具體記錄。設備維護及間隔時間在附錄B給出。
5.4.1.2
避免起因於儀器的交叉汙染,注意事項如下:
a)
適當的時候對所使用的儀器設備進行清洗和滅菌;
b)
適當的時候對重複使用的玻璃器具進行清潔和滅菌;
c)
理想的情況是,實驗室應有處理汙染物的專用高壓滅菌鍋。然而,使用滅菌鍋的前提是分別對消毒物品和滅菌物品等進行預處理,同時按文件化的方案記錄高壓滅菌鍋的性能狀況。
5.4.1.3
以下儀器設備需要清潔、維修、損壞檢查、常規檢查甚至滅菌加以維護:
a)
常規保養的設備:濾器、玻璃和塑料容器(瓶子、試管)、玻璃或塑料製成的帶蓋培養皿、采樣工具、鎳//鉑及可處理塑料製成的接種針或接種環;
b)
水浴鍋、培養箱、生物安全櫃、高壓滅菌鍋、均質器、電冰箱等;
c)
測定體積的設備:吸液管、自動分液器、微量移液器;
d)
測量設備:溫度計、計時器、天平、酸度計、菌落計數器。
5.4.2
校準和性能確認 (等同 EA-04/10 6.2
5.4.2.1
實驗室必須製訂直接影響檢驗結果的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性能測試方案。根據經驗和實際需要,確定儀器校準和性能測試的頻率,其間隔時間應比設備規定的最短檢查時間要短。需要強製性定期檢定的儀器和設備,經符合資質的計量部門校準後方可使用。對於常用的貴重儀器和設備,在使用前應加以檢查,使用後要記錄,應定期維護以保證保證以器和設備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附錄B列出了不同儀器和設備所需校準時間間隔和典型性能檢查的範例。
5.4.2.2
溫度測量設備
a)
溫度直接影響分析結果或對設備的正確性能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如安裝在培養箱和高壓滅菌鍋上的液體玻璃溫度計、熱電偶適應器和鉑電阻溫度計;
b)
如需校準設備,則應遵循國家或國際有關的溫度標準,精確度在允許範圍內,被證明符合國家或國際生產規定者才可以工作,例如儲藏用電冰箱、製冰機、培養箱及水浴鍋這類精確性可以在允許的溫度範圍內變動的設備。必須對此類設備進行性能測試。
5.4.2.3
培養箱、水浴鍋和幹燥箱
應確定並記錄培養箱、水浴鍋、幹熱滅菌箱及保溫室的溫度的穩定性、溫度分布的均勻性和達到平衡狀態時所需時間,尤其要注意其是否在正常使用(如多個帶蓋培養皿之間的位置、空間、高度)。每次經過修理和校正後,都應檢查和記錄最初驗證設備時所記錄的各參數的穩定性。實驗室應監控這類設備的運行溫度,並保存記錄。
5.4.2.4
高壓滅菌鍋,包括培養基製備儀
下麵大致列出了有關校準、確定和監控運行的一般性方法。然而,高壓滅菌鍋所進行的數量檢驗及相應項目,如能適應高壓滅菌鍋的內外變化,這也就提供了同等的質量保證。
a)
高壓滅菌鍋必須具備指定的時間和溫度允許範圍。壓力儀不能隻適於一個壓力量程。用來控製和監督工作循環的感應器需要進行校準並對其計時器進行性能測試;
b)
最初的測定包括實際應用中每個工作循環和每一種裝載狀態時的性能研究(空間熱分布測試)。在經過大型維修或校正(如更換溫度調節的探測儀或程序器,調整安裝位置及工作循環)後,或對培養基的質量控製檢驗結果表明需要時,應當重複前述性能測試過程。必須安裝足夠的溫度感應器(如在充滿水或培養基的容器中)以指示不同位置的不同溫度。至於培養基製備儀,一般認為安裝使用兩個感應器(一個靠近控製探測儀,另一個位於遠離控製探測儀處)是適當的,除此之外,沒有更加合適的方法。應確認和考慮溫度上升和下降的適宜性及滅菌時間;
c)
在確認和重新確認的過程中,應提供基於加熱分布圖的清晰明了的操作說明。製定接受/拒絕的標準和高壓滅菌鍋的使用記錄,包括每個循環的溫度和時間;
d)
通過下列措施之一進行監控:應用熱電偶和記錄儀打印輸出圖表;直接觀察最高的溫度值和當時的時間。
除直接監控高壓滅菌鍋的溫度外,還應使用化學或生物指示劑檢查每個滅菌和消毒循環的效力。高壓滅菌鍋的記錄帶和指示條帶隻能說明一項工作已經進行,而不能證明完成了一個可以接受的循環。
5.4.2.5
測重儀和天平
測重儀和天平應按國家規定及其使用目的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校準。
5.4.2.6
測定體積的設備
a
)在微生物實驗室中經常會用到測定體積的設備,如自動分液器,分液器/稀釋器,機械性的手動移液管和多功能移液管等。實驗室應該對測定體積的設備進行最初的確證,之後定期檢查以保證儀器按要求正常使用。對於具有一定性能範圍的玻璃器皿,確證工作就不是必須的。應檢查儀器設備的指定體積的準確度而不是固定體積(如在體積可變設備的不同設置),也應測定重複使用的精確度。
b
)對於單獨使用的多功能體積測定儀器,實驗室應要求供應商提供一份相應的質量認可係統。經過初步的實用性確認後,建議隨時對其進行準確度檢查。如果公司無法提供質量認可係統,實驗室應對設備的適用性進行檢驗。
5.4.2.7
其它設備
定期檢驗傳導計、氧氣表、pH計和其它類似儀器的性能,或在使用前對其進行性能檢驗。在合適的條件下儲存檢驗用緩衝液,並且標記有效期。
如果濕度對於檢驗結果很重要,則要根據國內或國際標準對濕度計進行校準。
定時器,包括高壓消毒鍋的定時器,須使用一個已經過校準的定時器或國內時間信號來進行確證。
若檢驗步驟中使用離心機,應該評估離心力是否對檢驗有決定性作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需要校準離心機。
5.5
參考菌株和參考培養物(等同 EA-04/10 8
5.5.1
參考菌株(等同 EA-04/10 8.1
參考菌株和認可的參考菌株提供了基本的微生物檢驗溯源,例如:
a)
證明結果的準確性;
b)
校準儀器設備;
c)
監測實驗室運轉;
d)
證實方法的有效性;
e)
能夠對方法進行比較。
如果可能,在合適的培養基中應使用標準物質。
5.5.2
參考培養物(等同 EA-04/10 8.2
5.5.2.1
需要通過參考培養物來確定培養基(包括檢驗試劑盒)的可接收的性能、驗證檢驗方法和評估實驗操作過程,例如,確認檢驗試劑盒性能和方法有效性時,可溯源性是必要的。為了證明可追溯性,實驗室必須使用直接從那些現存的被認可的國內或國外保存機構那裏獲得的參考菌株。
5.5.2.2
將參考菌株傳代培養,以提供參考原株,純度和生化檢查應同時進行。建議使用深度冰凍或凍幹法儲存分裝的參考原株。參考原株繼代培養便是日常微生物檢驗所需工作菌株(見附錄A)。一旦參考原株被解凍,不可重新冷凍和再次使用。
5.5.2.3
工作菌株不應傳代,否則需要有一個標準方法或實驗室提供檔案證明其在任何相關性質上沒有改變。工作菌株不能繼代培養以代替參考菌株。參考菌株的商業衍生物僅可以用作工作菌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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