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菌種資源是自然科技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體現, 也是微生物科學研究、教學及生物技術產業持續發展的基礎,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微生物菌種收集、整理、保藏是一項基礎性、公益性工作,微生物資源的收集和保存具有重要意義,可以為科技工作者從事科研活動提供物質基礎,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製定本規程是為實現微生物菌種資源保藏管理程序的規範化,以有效地保護微生物資源,更好地實現微生物菌種資源的社會共享。
微生物菌種資源保藏管理規程
1 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微生物菌種資源保藏的基本原則、要求,菌種資源的收集、整理、保藏、共享的管理流程。
本規程適用於從事微生物菌種資源保藏的機構。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程,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程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程。
GB 19489 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國醫學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辦法》
《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
3 定義
3.1微生物菌種資源 microorganism resources
指可培養的有一定科學意義、具有實際或潛在實用價值的古菌、細菌、真菌、病毒、細胞株等及其相關信息數據。
3.2菌種保藏 preservation of culture
是指將微生物菌種用各種適宜的方法妥善保藏,避免死亡、汙染,保持其原有性狀基本穩定。
4 基本原則
4.1 菌種保藏管理旨在對微生物菌種資源進行保護。保藏機構應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菌種,避免菌種死亡、退化、變異或汙染;對相應的菌種信息應及時整理,並歸檔保存。
4.2 菌種保藏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4.3 菌種保藏管理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不能對周圍造成汙染和危害。
4.4 菌種保藏機構應為社會提供微生物菌種資源的共享服務。
5. 要求
5.1保藏機構所保藏菌種的生物危害程度應與其實驗室生物防護水平相適應,實驗室的裝備和管理應符合GB 19489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5.2保藏機構應具備菌種長期保藏、複核鑒定、數據庫管理和網絡共享的完備設施。
5.3保藏機構應製定嚴格的保藏管理製度和標準化操作規程。
5.4保藏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從事菌種保藏、複核、鑒定和管理維護能力。
6菌種資源的收集
6.1菌種實物的收集
收集的菌種實物應為純培養物。菌種可通過以下途徑收集,必要時應簽署相關協議:
自行分離
交換
購買
接受委托保藏
接受贈送
6.2菌種信息的收集
6.2.1提供者應提供菌株的研究和鑒定材料,據實填寫保藏機構的登記表格,由保藏機構簽收入檔。
6.2.2保藏機構應進一步收集和完善菌株的相關信息。
7菌種資源的整理
7.1菌種的純度檢測
具體方法參照《國家自然科技資源平台微生物菌種純度檢測技術規程(試行)》。
7.2菌種的複核
具體方法參照《國家自然科技資源平台微生物菌種資源複核技術規程(試行)》。
7.3菌種的編號
將複核後的菌株進行編號。
7.4菌種資源數據整理
1)按照國家自然科技資源平台製定的微生物菌種資源描述規範對菌株數據進行整理。
2)建立菌株的紙質信息和數字化信息檔案並備份。
3)檔案應安全存放,注意防潮、防黴、防蟲、防火、防磁和防盜。
8菌種資源的保藏
8.1菌種保藏
1)應針對保藏菌株確定適宜的保藏方法。
2)同一菌株應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保藏。
3)隻能采用一種保藏方法的菌株或細胞株必須備份並存放於兩個以上的保藏設備中。
4)菌種保藏方法參照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5)菌種的入庫和出庫應記錄入檔,實行雙人負責製管理。
6)重要菌種應異地保存備份
7)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專利菌種應由國家指定的保藏機構保藏。
8)菌種保藏設施應確保正常運行,設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修維護。
9)菌種保藏設施應有備用電源,防止斷電事故發生。
8.2定期複核
保藏機構要定期檢查菌種保藏效果,有汙染或退化跡象時,要及時分離純化複壯。每次檢查要有詳細記錄。
8.3廢棄物處置
廢棄物的處置參照GB 19489的有關規定執行。
9菌種資源的共享
9.1信息共享
9.1.1目錄共享
保藏機構應編寫菌種目錄並定期更新出版,目錄的編寫參照《國家自然科技資源平台微生物菌種目錄編寫規範(試行)》。
9.1.2網絡共享
保藏機構應按照國家自然科技資源共享要求,建立菌種資源信息平台。
9.2實物共享
9.2.1微生物資源的共享應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中國醫學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9.2.2專利菌種共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9.2.3 特殊菌種出口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和許可。
9.2.4 發放菌株的名稱、編號及使用方信息均應登記。
9.2.5 發放菌株的郵寄和包裝應符合《國家自然科技資源平台一、二類微生物菌(毒)種包裝、運輸和開啟技術規程(試行)》和《國家自然科技資源平台三、四類微生物菌(毒)種包裝、運輸和開啟技術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
9.2.6 菌株提供者和使用者需簽署生物材料轉移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力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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