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申報產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的,除按以上規定提交材料外,還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1、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書;
2、進口產品應提供被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ISO)或良好生產規範(GMP)的證明文件,如果沒有以上兩類證明文件,可由國家化妝品行業協會或政府部門開具良好質量證明;
17、需要提供的證明性材料有哪些?
答:主要為以下三種:
1、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2、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代理證明;
3、國外生產廠家給國內在華責任單位開具的“授權書”;
以上三份材料均需要進行公證,其中後兩份需要簽字蓋章的公證,委托代理證明內容可以包含在授權書中。
18、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有哪些要求?
答:1、由產品生產國或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複印件須由出具單位確認或由我國使(領)館確認;
2、應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文件的單位名稱並蓋有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如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產,其證明文件所載明的生產企業與所申報的內容不一致時,由申報單位出具證明文件予以說明;
4、一份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的應同時申報,其中一個產品提供原件,其它可提供複印件,並提交書麵說明,指明原件在哪個產品申報資料中;
5、生產銷售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6、無法提交生產銷售證明文件的,衛生部可對產品生產現場進行審核。
19、委托代理證明應有哪些要求?
答:1、應載明委托申報的產品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日期;並蓋有委托單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名;
2、一份委托代理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的應同時申報,其中一個產品提供原件,其它產品可提供複印件,並提交書麵說明,指明原件在哪個產品申報資料中;
3、如為外文,應譯成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20、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怎麽申報?
答: 國家質檢總局在2006年4月1日起,發布“關於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製度的公告”,進出口化妝品的標簽審核與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結合進行,不實行預先審核。
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化妝品檢驗合格後,在按規定出具的檢驗證明文件中加注“標簽經審核合格”即可進口。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標簽審核、檢測、查驗,統一按檢驗檢疫收費標準收費,不再收取標簽審核費。
21、多色號係列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怎麽申報?
答:多色號係列普通化妝品是指產品配方除色素(色調調整部分)種類或含量不同外,其餘配方成分種類相同,且其係列名稱相同的普通化妝品。其安全性檢驗及申報應符合《衛生部關於多色號係列化妝品有關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231號)。不可拆分的同一銷售包裝含有多個同類產品,且隻有一個產品名稱注冊的要求。
不可拆分的同一銷售包裝含有多個同類產品注冊(如粉餅、眼影、腮紅等)時,且隻有一個產品名稱,可以按照一個產品申報。申報資料除產品配方、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外,其餘資料可按一個產品遞交。
22、產品配方有哪些要求?
答:(一)應標明全部成份的名稱、使用目的、百分含量,並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計,特殊情況(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結晶水及存在多種分子結構等)應詳細標明;
(二)成份命名應使用INCI名,國產產品可使用規範的INCI中文譯名,無INCI名的可使用化學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三)著色劑應提供《化妝品衛生規範》規定的CI號;
(四)成份來源於植物、動物、微生物、礦物等原料的,應提供拉丁文學名;
(五)含有動物髒器提取物的,應提供原料的來源、質量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
(六)分裝組配的產品(如染發、燙發類產品等)應將各部分配方分別列出;
(七)含有複配限用物質的,應申報各物質的比例;
(八)《化妝品衛生規範》對限用物質原料有規格要求的,申報單位還應提供由原料供應商出具的該原料的質量規格證明。
檢驗中特殊情況要求:
1、配方中紫外線吸收劑含量超過0.5%的非防曬產品,除需常規檢測外,還應進行紫外線吸收劑量檢測、光毒試驗和變態反應試驗;
2、產品宣稱含有果酸,或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總量≥3%,應進行果酸含量檢測;
3、防曬產品宣傳或標示SPF值的,應提供相應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結果。
23、產品的質量標準的有哪些要求?
答:1、提供企業控製本產品質量的內控標準;
2、應含顏色、氣味、性狀等感官指標;
3、應含微生物指標、衛生化學指標;
4、燙發類、脫毛類、祛斑類及含羥基酸類產品還應有pH值指標及其檢測方法(采用化妝品衛生規範方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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