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檢驗記錄和結果的報告
5.1 經檢驗的每份樣品都應有完整的檢驗記錄。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a. 樣品名稱;
b. 樣品來源(貨主和產地);
c. 樣品編號;
d. 收樣和開始檢驗日期;
e. 檢驗項目和生長及各項反應情況;
f. 評語和判定;
g. 檢驗結束日期;
h. 檢驗者和複核人簽字。
5.2 檢驗結束後,應盡快根據實際檢驗結果填寫檢驗結果報告單,經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及時發證。
附 錄
A隨機取樣表及使用說明(補充件)在現場取樣時,可利用隨機取樣表進行隨機取樣。本附錄所列隨機取樣表係用計算機隨機編製而成,包括一萬個數字。其使用方法如下:
A1 先將一批產品的各單位產品(如箱、包、盒等)按順序編號。如將一批600包的產品編為1、2……600。
A2 隨意在表上點出一個數。查看該數字所在的行和列。如點在第48行、第10列的數字上。A3 根據單位產品編號的最大位數(如A1,最大為三位數),查出所點數所在行的連續列數字(如A2所點數為第48行、第10、11和12列,其數字為245),則編號與該數相同的那一份單位產品,即為一件應抽取的樣品。
A4 繼續查下一行的相同連續列數字(如按A3,即第49行的第10、11和12列的數字,為608),該數字所代表的單位產品為另一件應抽取的樣品。
A5 依次按A4所述方法查下去。當遇到所查數超過最大編號數量(如第50行的第10、11和12列的數字為931,大於600),則舍去此數,繼續查下一行相同列數,直到完成應抽樣品件數為止。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行業標準——2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行業標準SN 0331—94 出口畜產品中炭疽杆菌檢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