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腸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的取樣、檢驗和結果報告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學檢驗一般規則。
2 取樣
2.1一般要求
2.1.1取樣必須遵循無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來汙染。每取完一份樣品,應更換新的取樣用具或將用過的取樣用具迅速消毒後,再取另一份樣品,以免交叉汙染。
2.1.2從取樣至開始檢驗的全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數量和生長能力發生變化。
2.1.3確定檢驗批,應注意產品的均質性和來源。如廠 產r包括若幹不同的質量檔次或來源,應將質量檔次或來源相同的那些產品劃分在一起,組成若幹分批,然!I由這些分批按分層隨機取樣法取樣。
2.1.4取樣必須是隨機取樣,可利用隨機取樣表見〔附錄A(補充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
2.2取樣數量
2.2.1 出口貿易合同對食品取樣數量有明確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取樣;出口貿易合同沒有規定具體取樣數量的,可參照同一產品的品質檢驗取樣數量取樣,或按單位包裝件數N的、IWN值取樣。無論采取何種方法取樣,每批貨物的取樣數量不得少於5件。
2.2.2對於需要檢驗沙門氏菌的食品,取樣數量應適當增加,最低不少於8件。
2.2.3如出口貿易合同規定在一批貨物的若幹個子樣中,任何一個子樣均不得發現致病菌或含菌量不得超過某一限量,而檢驗方法又有足夠的靈敏度時,可將各子樣合並為一個樣品進行檢驗,並根據並樣後的檢驗結果判定整批產品合格與否。
2.2.4實驗室檢驗樣品一般為25g,如合同有特殊規定,按合同規定辦理。
2.3 取樣方法
2.3.1直接食用的小包裝食品;盡可能取原包裝,直到檢驗前不要開封,以防汙染。
2.3.2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液體食品
2.3.2.1取樣前搖動或用滅菌棒攪拌液體,盡量使其達到均質。
2.3-2.2取樣時應先將取樣用具浸人液體內略加漂洗,然後再取所需量的樣品。裝入滅菌盛樣容器的量,不應超過其容量的四分之三,以便於檢驗前將樣品搖勻
2.3-2.3取完樣品後,應用消毒的溫度計播入液體內測量食品的溫度,並作記錄。盡可能不用水銀溫度計測量,以防溫度計破碎後水銀汙染食品。
2.3-2.4如為非冷藏易腐食品,應迅速將所取樣品冷卻至。-40Co
2.3.3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固體和半固體食品
2.3.3.1侮份樣品應用滅菌取樣器由幾個不同部位采取,一起放入一個滅菌容器內。
2.33.2 注意不要使樣品過度潮濕,以防食品中固有的細菌增殖。
2.3.4 統裝或大容器包裝的冷凍食品
2.3.4.1對大塊冷凍食品,應從幾個不同部位用滅菌工具取樣,使之有充分的代表性。
2.3-4.2在將樣品送達實驗室前,要始終保持樣品處於冷凍狀態。樣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凍,保持
冷卻即可。
2.3.5生產過程中的取樣
2.3.5.1劃分檢驗批次,應注意同批產品質量的均一性。
2.3.5.2如用固定在貯液桶或流水作業線上的取樣籠頭取樣時,應事先將籠頭消毒。
2.15.3 當用自動取樣器取不需要冷卻的粉狀或固定食品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管理辦法,保證產品的
代表性不被人為地破壞。
2.4 樣品的標記
2.4.1所有盛樣容器必須有和樣品一致的標記。在標記上應記明產品標誌與號碼和樣品順序號以及其
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標記應牢固具‘防水性,字跡不會被擦掉或脫色。
2.4.2 當樣品需要托運或由非專職取樣人員運送時,必須封識樣品容器。
2.5取樣報告
當取樣結束後.應由取樣人寫出完整的取樣報告。取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加工者和買賣雙方名稱:
c.發貨地點和到達地點;
d. 發貨日期和到達日期;
e. 發運工具;
f.每批貨物的標誌和號碼;
g.每批貨物所包含的產品數量、大小和單位;
h 取樣目的;
1. 取樣方法:
S. 樣品的大小和數量;
k.取樣時產品的溫度;
1. 取樣時的氣象狀況;
m.取樣日期、地點和時間;
n.檢驗樣品的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0.要求檢驗的項目;
P. 取樣人簽名。
2.6 樣品的保存和運送
2.6.1 取樣結束後應盡快將樣品送往實驗室檢驗。如不能及時運送,冷凍樣品應存放在一15℃以下冰箱或冷藏庫內;冷卻和易腐食品存放在。-4℃冰箱或冷卻庫內;其他食品可放在常溫冷暗處。
2.6.2運送冷凍和易腐食品應在包裝容器內加適量的冷卻劑或冷凍劑。保證途中樣品不升溫或不融化。必要時可於途中補加冷卻劑或冷凍劑。
2.6.3如不能由專人攜帶送樣時.也可托運。托運前必須將樣品包裝好,應能防破損,防凍結或防易腐和冷凍樣品升溫或融化。在包裝上應注明“防碎”、“易腐”、“冷藏”等字樣。
2.6.4作好樣品運送記錄,寫明運送條件、日期、到達地點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 樣品的驗收、存放和檢驗樣品的製備
3.1樣品的驗收和存放
3.1.1 當樣品送達實驗室後,應立即對照取樣報告單核查樣品。核查內容包括:
a. 樣品件數;
b.包裝是否完整;
c. 樣品容器上的標記是否清晰可認;
d.測量樣品溫度並核對是否和取樣時的食品溫度一致;
e. 幹燥樣品有無受潮和細菌增殖征象;
f.冷凍樣品是否融化;
g.易腐樣品有無腐敗征象。
3.1.2 記錄樣品核查結果並由核查人簽字。
3.1.3 樣品如不能及時檢驗,應及時存放在妥善的地方。
a. 冷凍樣品應放入一15℃以下的冰箱內;
b. 易腐和冷卻樣品應放入。-4℃冰箱內;
c 幹燥食品可放在常溫冷暗處。
3.1.4 待檢樣品存放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6ho
3.2 檢驗樣品的製備
3.2.1樣品的全部製備過程均應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3.2.2檢驗冷凍樣品前應先使其融化。可在。^-4"C融化,時間不超過18h,也可在溫度不超過45℃的環境中融化,時間不超過15mine
3-2.3 檢驗液體或半固體樣品前應先將其充分搖勻如容器已裝滿,可迅速翻轉容器25次;如未裝滿,可於7s內以30cm的幅度搖動25次。從混樣到取樣檢驗相隔時間不應超過3min,
3.2-4 檢驗千燥樣品前應先用滅菌勺或刮板將樣品攪拌均勻。
3.2.5開啟樣品容器前,先將容器表麵擦幹淨,然後用70%乙醇消毒開啟部位及其周圍。
3.2.6非粘性液體樣品(粘度不大於牛乳),可直接用吸管吸取一定量,加於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內。吸管插人樣品內的深度不應超過2.5cm,也不得將吸有樣品的吸管浸入稀釋液或培養基內
3.2.了粘性液體樣品可用滅菌容器稱取一定量,然後加入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
3.2.8 固體和半固體祥品可用滅菌的均質杯稱取一定量,再加適量的稀釋液或培養基進行均質。從樣品的均質到稀釋和接種,相隔時間不應超過15min,
4 檢驗
4.1 凡出口食品的微生物學檢驗。必須按出口食品微生物學檢驗方法標準執行
4.2在檢驗中和食品及其稀釋液、試劑、培養基接觸的一切器皿必須經過有效的滅菌。所有檢驗操作,必須嚴格遵循無菌操作程序。
4.3製備試劑和培養基所用的水,應為無離子水或用玻璃器皿蒸餾的蒸餾水。水的質量應符合以下規格:
a.單一金屬含量在。.05mg八000mL以下;
b.總金屬含量不高於1.0mg/1000mL;
c. pH值在5.5至5.7之間;
d.殘留氯含量不高於。.1mg/1000mL
4.4 實驗室所用儀器、設備的性能,應定期檢查和校正。
4.5新購的試劑和脫水合成培養基,在使用前應用已知菌進行試驗,證明無毒、被檢菌能正常在其中生長,方可使用。
4.6 每次檢驗都應用已知陽性菌和陰性菌作對照。
4.了檢驗結束後,所有帶菌的培養基、試劑、稀釋液和器皿必須盡快滅菌和洗刷。清洗過的器皿,不應殘留洗滌劑痕跡。
5檢驗記錄和結果的報告
5.1經檢驗的每份樣品都應有完整的檢驗記錄。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a.樣品名稱;
b.樣品來源(貨主和產地);
c. 樣品編號;
d.收樣和開始檢驗日期;
e.檢驗項目和生長及各項反應情況;
f 評語和判定;
B-檢驗結束日期;
h,檢驗者和複核人簽字。
5.2檢驗結束後,應盡快根據實際檢驗結果填寫檢驗結果報告單,經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及時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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